物产金轮: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物产金轮 公告编码:2023-065债券代码:128076 债券简称:金轮转债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14号)核准,物产金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14万张,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391,40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5,608,600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15685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金轮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调整“高端不锈钢装饰板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投入规模,将该募投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投入“高端特种钢丝项目”(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刊登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金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新材料”)和南通森能达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森能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截至本公告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户余额(元) |
1 | 金轮新材料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 | 1111527119100667252 | 32,670,000.00 |
2 | 南通森能达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 | 1111527119100669331 | 30,000,000.0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金轮新材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江苏金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南通海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1527119100667252,截止2023年09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高端特种钢丝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洁巍、陶劲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公司、南通森能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南通森能达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南通海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1527119100669331,截止2023年09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特种钢丝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除以上条款外,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与公司、金轮新材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基本一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金轮新材料与开户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南通森能达与开户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