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金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郑光良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89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497,234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901,734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名,所持具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5,5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0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5,5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同意28,298,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038%;反对18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394%;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6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66.6835%;反对1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30.5961%;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2.7204%。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田无忌律师和黄子贤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金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