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金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9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郑光良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359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8,964,178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0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9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98,964,178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05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0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6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85,1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716,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0%;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弃权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385%;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74%;弃权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41%。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720,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2%;反对1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0%;弃权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345%;反对1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47%;弃权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田无忌律师和冯华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金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