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21  海洋王(002724)公司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或“公司”)2020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交易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及股本变化情况

(一)核准情况

2020年4月2日,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朱恺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49号),核准公司向朱恺发行14,141,811股股份、向童莉发行3,103,303股股份、向深圳市莱盟建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8,898,75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3,566万元。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支付股份的情况

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2019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72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现金分红1.00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72,000,000.00元,分配实施后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95,264,400.07元,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于2020年5月25日实施完毕。

鉴于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数量由36,143,870股调整为36,797,468股,变动前后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本次交易的明之辉股权比例交易价格(万元)现金对价(万元)权益分派前股份对价权益分派后股份对价
金额 (万元)股份数量(股)金额 (万元)股份数量(股)
1朱恺25.42%13,524.215,562.387,961.8414,141,8117,961.8414,397,541
2童莉5.58%2,967.791,220.621,747.163,103,3031,747.163,159,421
3莱盟建设20.00%10,640.00-10,640.0018,898,75610,640.0019,240,506
合计51.00%27,132.006,783.0020,349.0036,143,87020,349.0036,797,468

根据该批复及2019年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向朱恺、童莉、深圳市莱盟建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797,468股,发行价格为5.53元/股。

(三)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增发股份登记数量为36,797,468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首日为2020年6月17日。

(四)股份发行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股份等事项。由于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未完成2020年至2022年度业绩承诺,公司对业绩承诺方相关股份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71,497,994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771,497,99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1,861,381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朱恺、童莉、莱盟建设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朱恺、童莉股份锁定承诺函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本次发行的海洋王股份时,若本人对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本人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海洋王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的转让);若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本次发行的海洋王股份时,若本人对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少于12个月的,则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海洋王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12个月届满后锁定及解除限售时间及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A、如标的公司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达到2020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标准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12个月,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30%; B、如标的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总金额达到2020年度、2021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总金额标准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24个月,可累计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60%; C、履行完毕《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应由乙方(一)、乙方(二)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36个月,可转让或交易其持有的剩余全部股份。 在前述的锁定期期限内,本人所持有的前述未解锁部分股份不得用于质押融资或设定任何其他权利负担。若本人持有海洋王股份期间在海洋王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转让海洋王股份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股份锁定期已满,已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莱盟建设股份锁定承诺函1、本合伙企业就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满36个月内且全部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前不得交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的转让); 2、在前述的锁定期期限内,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前述未解锁部分股份不得用于质押融资或设定任何其他权利负担。股份锁定期已满,已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以标的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拟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金额孰低进行承诺,分别为6,100万元、6,400万元、6,500万元,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为19,000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扣除因实行股权激励构成股份支付对净利润指标的影响)。若本次交易未能于2020年度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顺延,承诺净利润将根据业绩承诺期间的变更作相应调整。2020年至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际完成率为83.02%,已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1、承诺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洋王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2、承诺人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承诺人在海洋王拥有权益的股份。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合法拥有股权且股权无他项权利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持有的明之辉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持有的明之辉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及任何其他可能使本人持有明之辉股权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况; 3、承诺人保证其对明之辉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任何影响明之辉合法存续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合法经营的承诺1、明之辉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法定的营业资格,明之辉及子公司已依法取得其设立及当前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有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的情形; 2、明之辉及子公司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明之辉及子公司将继续独立、完整地履行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因本次交易产生人员转移问题; 4、如果明之辉及子公司因为本次交易前已存在的事实导致其在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经营资质或行业主管等方面受到相关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追缴费用或处罚的,承诺人将向明之辉全额补偿明之辉所有欠缴费用并承担海洋王及明之辉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5、明之辉及子公司合法拥有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房屋、经营性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资产及业务结构,对其主要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形; 6、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妨碍公司权属转移的情况,未发生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为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商业上与明之辉/海洋王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上述经济实体的控制权,或在上述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明之辉/海洋王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明之辉/海洋王产品的业务活动。本人/本合伙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明之辉/海洋王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本人/本合伙企业将立即通知明之辉/海洋王,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明之辉/海洋王; 2、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不利用本人对明之辉/海洋王了解及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和明之辉/海洋王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明之辉/海洋王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明之辉/海洋王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正当地利用明之辉/海洋王的无形资产;在广告、宣传上贬损明之辉/海洋王的产品形象与企业形象等; 3、在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就本次交易事宜所签订的收购资产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出现因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明之辉/海洋王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明之辉发生关联交易,如该等关联交易不可避免,本人/本合伙企业保证按照市场公允的定价原则和方式,并严格遵守明之辉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避免损害上市公司、明之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1、本次交易前,承诺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本次交易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除在申报材料中已经披露的本次交易各方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外,承诺人与本次交易的其他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次交易前,承诺人与海洋王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守法情况的承诺函1、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2、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3、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明之辉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5、明之辉不存在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函1、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2、承诺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3、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4、承诺人不存在向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5、承诺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不谋求控制权承诺1、承诺人不与任何一方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或通过收购股权、信托、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谋求对海洋王的实际控制权; 2、承诺人承诺,仅以承诺人持有的海洋王股份为限行使表决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方式取得海洋王其他股东额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对股东大会的表决形成重大影响,由承诺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不会以协议等方式取得海洋王其他董事、监事额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表决形成重大影响; 3、承诺人承诺,在持有海洋王股份后60个月内不会直接或间接谋求海洋王控制权。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述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13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十三条情形之承诺
朱恺、童莉税务兜底承诺函在作为明之辉股东期间,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若将来本人因未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被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相关税款或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税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若明之辉承担了上述应由本人承担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本人将给予明之辉赔偿。 本人承诺,自明之辉成立至今,在作为明之辉股东期间,本人存在因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及股权转让所涉及需要缴纳的一切个人所得税均由本人承担。若将来本人因不履行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被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相关税款或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税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并保证其他股东按时、足额缴纳,如其他股东无法足额缴纳,则其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若明之辉承担了上述应由本人承担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本人将给予明之辉赔偿。 本人承诺,截至2019年7月31日,明之辉欠缴税费金额准确无误,若将来明之辉被税务主管部门实际追缴相关税款金额超过审计税费金额、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税收滞纳金或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税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上述实际追缴相关税款金额超过审计税费金额部分、欠缴税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全部风险与责任,本人将在承诺范围内向明之辉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朱恺、童莉关于资金占用的承诺函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之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亦不会违规要求明之辉或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本人将按明之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明之辉或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个人违规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事项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明之辉及其子公司利益。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维护明之辉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明之辉及其子公司和明之辉其他股东利益。 若因本人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导致明之辉遭受行政处罚,本人承诺将承担明之辉、明之辉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人的亲属及其投资、任职的企业均履行上述承诺,即不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等。
朱恺、童莉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之街景整治亮化工程项目专项承诺函1、本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呼和浩特亮化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洋王或标的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人承诺并保证呼和浩特亮化工程项目的业务来源、施工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保证督促标的公司及相关方继续妥善推进该项目的解决方案,保证不对本次交易构成不利影响。 3、本人承诺并保证如因呼和浩特亮化工程项目未签协议即施工、招投标程序、工程质量、与该工程项目的债权债务转让所涉及的相关债务受让方和原债权人等相关主体之间产生的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债权债务清理等事项导致上市公司、标的公司遭受损失的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本人于该等事实发生之日或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全额赔偿,并保证不以该项目工程的任何事由向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提起任何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朱恺、童莉、莱盟建设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承诺1、上市公司与明之辉及交易对方初次接触时,上市公司即告知明之辉及交易对方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2、本次交易双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双方少数核心管理层及必要的中介机构人员,以尽量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明之辉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3、交易过程中,明之辉及交易对方与各中介机构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朱恺、童莉、郑建锋、肖栋、裴翔、宋达旺、徐维林、王立交易对方莱盟建设最终出资自然人中标的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人员,本人保证并承诺在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连续服务不少于5年且服务至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少于3年; 在莱盟建设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海洋王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转让、赠与、分割或其他法定方式处置本人持有的莱盟建设的财产份额或从莱盟建设退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奎、胡铁夫、曹艳华、朱玉琳等11名莱盟建设最终出资自然人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人员的任职承诺和股份锁定承诺伙,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享有本人通过莱盟建设间接享有的与海洋王股份有关的权益。
黄文珍、曾德志、李德胜、冯文俊、梁晨、王倩、陈梦娇、彭康健、叶佐樯、张月霞、杨哲然、曹朕、代文、梁栋、郭宇、沈达、杜翔、桑珊、胡癸花等19名莱盟建设最终出资自然人交易对方莱盟建设最终出资自然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莱盟建设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海洋王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转让、赠与、分割或其他法定方式处置本人持有的莱盟建设的财产份额或从莱盟建设退伙,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享有本人通过莱盟建设间接享有的与海洋王股份有关的权益。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经或正在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二)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法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特别约定

1、根据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关于标的公司的应收账款的特别约定如下:

(1)朱恺、童莉同意以其获得的部分交易对价作为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末

应收账款收回之担保。

(2)朱恺、童莉同意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比例,各自承担相应份额的担保,即担保比例按照本次交易中朱恺、童莉各自取得的对价占朱恺、童莉在本次交易中共取得对价的比例确定。

(3)海洋王将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回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基数=标的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4)标的公司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海洋王将根据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及对账龄的分析结果对应收账款回收之担保金额进行计算,应收账款收回之担保金额=业绩承诺期期末账龄为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净额。

(5)朱恺、童莉各自优先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海洋王的股份进行担保,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应收账款收回之担保的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期期末账龄为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净额/标的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前一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朱恺、童莉应于标的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该等股票的股份锁定登记手续。

应收账款收回之担保的股份数量不足的,由朱恺、童莉通过现金方式予以补足,即:应收账款收回之担保现金金额=应收账款收回之担保金额-已应收账款收回之担保的股份数量×标的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前一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业绩承诺期末对应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全部回收后,由朱恺、童莉向海洋王申请,海洋王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海洋王将应收账款收回之担保股份解除锁定,应收账款收回之担保现金全额退回予朱恺、童莉。

(6)关于应收账款担保之约定,与《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关于盈利

预测补偿条款相互独立,各方按本条款执行不影响盈利预测补偿条款的执行。

2、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567号),截至2022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情况如下:

(1)按账龄披露应收账款

账龄期末余额(元)期初余额(元)
1年以内241,613,579.96181,043,252.05
1-2年79,712,181.7738,260,103.02
2-3年35,190,588.5932,250,934.52
3-4年50,161,219.9314,513,393.04
4-5年9,974,456.2525,565,467.57
5年以上24,219,047.371,832,238.22
小计440,871,073.87293,465,388.42
减:坏账准备89,391,991.7452,675,712.01
合计351,479,082.13240,789,676.41

(2)按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账龄期末余额
账面余额(元)坏账准备(元)计提比例(%)
1年以内241,613,579.9612,080,679.005.00
1-2年79,369,430.607,936,943.0610.00
2-3年34,748,088.5910,424,426.5730.00
3-4年49,165,907.7524,582,953.8850.00
4-5年8,035,388.686,428,310.9480.00
5年以上13,244,646.5113,244,646.51100.00
合计426,177,042.0974,697,959.9617.53

根据上述应收账款情况以及协议约定的担保要求,朱恺、童莉需提供担保的应收账款余额为50,513,693.63元,应以其合计所持公司5,908,035股股份为上述应收账款提供担保,其中朱恺应以其所持公司4,844,589股股份为应收账款提供担保,童莉应以其所持公司1,063,446股股份为应收账款提供担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朱恺持有公司限售股股份为5,759,017股,童莉持

有公司限售股股份为1,263,769股。根据协议约定的担保要求,朱恺以其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4,844,589股、童莉以其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1,063,446股用于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担保。由于朱恺、童莉部分限售股份用于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担保,本次解除限售时,朱恺限售股4,844,589股、童莉限售股1,063,446股暂不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公司将根据后续标的公司应收账款账面金额收回情况予以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四、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

2、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2,023,5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56%。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3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解禁前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1朱恺5,759,017914,4280.12%4,844,589
2童莉1,263,769200,3230.03%1,063,446
3莱盟建设10,908,77410,908,7741.41%-
合计17,931,56012,023,5251.56%5,908,035

注:①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剩余未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908,035股。②朱恺、童莉为明之辉应收账款提供担保的股份数为二人合计剩余限售股数量5,908,035股。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类型本次变动前本次解除限售股数变动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1,861,3812.83%-12,023,5259,837,8561.28%
高管锁定股3,929,8210.51%-3,929,8210.51%
首发后限售股17,931,5602.32%-12,023,5255,908,0350.7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49,636,61397.17%12,023,525761,660,13898.72%
三、总股本771,497,994100.00%-771,497,994100.00%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本次交易中所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对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汤 玮邓永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