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4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规范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和监督作用,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时,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合理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要求其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第十一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监管部门。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本工作规程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审注册会计师之间 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就其在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件的有关信息以及年度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或者直接、间接利用其获知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今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