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岭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24  跃岭股份(002725)公司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官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3号)、《关于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陈圳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金官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

金官兴:

你在拟担任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时,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并经公司披露,其中第三十五项为“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你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与声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陈圳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陈圳均: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岭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金官兴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跃岭股份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圳均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跃岭股份、陈圳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中的事项,并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将强化内部控制。公司及相关

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对金官兴先生、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陈圳均先生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官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陈圳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4号)。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