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岭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10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10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飞跃路1号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仙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196,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550 %。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7,065,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223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6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31,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27 %。
(3)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2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31,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27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6 人,代表股份 2,131,6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27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线上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林仙明董事长主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部分律师以线上会议方式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8,169,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89 %;反对 9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1 %;弃权 4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04,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898 %;反对 9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634 %;弃权 4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8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张博钦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车千里律师通过线上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