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11 号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23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股票已有超五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你公司2023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不向下修正龙大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显示,截至2023年7月5日,公司股票已出现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即8.37元/股)的情形,已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你公司董事会7月5日召开会议,决定本次不行使“龙大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同时未来三个月内(即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10月6日)如再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
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条、第2.1.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