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美食: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 婧 杨 帆 余茂鑫
2023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