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独立审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认真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逐项检查,认为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经审核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
三、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经审核认为,公司制订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法
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事项合法有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紧密契合了公司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现实的实施需要。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经审核认为,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态势和产业政策、发展布局、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方法及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式和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
五、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经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
六、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经审核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经审核认为,该议案的内容严格遵照国务院和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公司经缜密考虑,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作出了说明与风险提示,
对此拟定了具体的防范与填补措施。同时,为保证相关措施的有效实施,公司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相关承诺,确保相关措施有效实施,充分保障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经审核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充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艳铭 李桂生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