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公司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184,905,449.15元的48.67%)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艳铭 李桂生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