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好利科技证券代码:002729 证券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6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2023年4月13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支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效率,公司同意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贷款等业务时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额度的担保(或反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方式以及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2023年4月1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兴业厦门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厦象支额保字202312013号),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电路保护”)向兴业厦门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好利科技上述担保金额及担保方式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6月23日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法定代表人:芮斌注册资本:2,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好利来电路保护100%的股权,好利来电路保护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具体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95,084,325.74 | 334,224,779.73 |
负债总额 | 132,599,090.71 | 162,312,331.67 |
净资产 | 162,485,235.03 | 171,912,448.06 |
项目 | 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1月1日-6月30日(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238,190,002.58 | 116,208,952.18 |
利润总额 | 35,053,060.96 | 9,967,459.93 |
净利润 | 32,247,309.31 | 9,539,933.03 |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好利来电路保护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好利科技保证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债务人: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好利科技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40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63%,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好利来电路保护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兴业厦门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