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监督职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原则上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的协助。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审计委员会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所需要的所有信息、数据和材料,并在会议召开前根据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记录应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