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旭昇投资及一致行动人汤奇青)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好利科技股票代码:002729
信息披露义务人: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8号南丰大厦12楼1210-12室一致行动人:汤奇青住所/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7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国资有权管理单位履行决策或者审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及其他必要程序。本次权益变动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第一节释义
......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5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26
第七节备查文件 ...... 27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 好利科技、上市公司、目标公司 | 指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旭昇投资、转让方 | 指 | 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
| 一致行动人 | 指 | 汤奇青 |
| 产投科创、受让方 | 指 | 厦门产投科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旭昇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产投科创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2,934,58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00%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旭昇投资、汤奇青与产投科创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 本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 | 指 | 如无特指,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 汤奇青 | 男 | 董事 | 中国 | 杭州 | 否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姓名 | 单位名称 | 担任的职务 |
| 汤奇青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汤奇青 | 上海霖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 汤奇青 | 东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董事 |
| 汤奇青 | 杭州摩尚科技有限公司 | 监事 |
| 汤奇青 | 杭州荣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 汤奇青 | 上海霖泓商务咨询中心 | 执行董事 |
| 汤奇青 | 厦门市霖程商贸商行(个人独资) | 执行董事 |
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 | 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私人公司 |
| 公司编号 | 51540841 |
| 注册地址 |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8号南丰大厦12楼1210-12室 |
| 成立日期 | 2008-02-19 |
| 注册资本 | 100,000港币 |
| 负责人 | 汤奇青 |
| 主要经营范围 | 投资及贸易 |
|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东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汤奇青 |
| 通讯地址 |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8号南丰大厦12楼1210-12室 |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信息姓名:汤奇青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3101041969********住所:杭州市上城区**********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汤奇青持有上海霖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霖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东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汤奇青通过东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旭昇投资100%股权,为旭昇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双方为一致行动人。
具体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旭昇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汤奇青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综合考虑自身及上市公司发展情况,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为上市公司引入具有国有及产业背景的控股股东,以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为上市公司产业结构的持续优化及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批准程序。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旭昇投资持有上市公司44,864,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24.52%;一致行动人汤奇青持有上市公司10,008,2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4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旭昇投资持有上市公司11,929,81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6.52%;一致行动人汤奇青持有上市公司10,008,2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47%。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2026年
月
日,旭昇投资、汤奇青与产投科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旭昇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产投科创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2,934,58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00%),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8.1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597,104,044.18元。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 ||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汤奇青 | 10,008,279 | 5.47% | 10,008,279 | 5.47% |
| 旭昇投资 | 44,864,400 | 24.52% | 11,929,814 | 6.52% |
| 旭昇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汤奇青合计 | 54,872,679 | 29.99% | 21,938,093 | 11.99% |
| 产投科创 | - | - | 32,934,586 | 18.00% |
本次权益变动前,旭昇投资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汤奇青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产投科创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市财政局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
月
日,旭昇投资、汤奇青与产投科创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前实际控制人:汤奇青受让方:厦门产投科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标公司: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方: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汤奇青“第一条定义第二条股份转让第2.01款股份转让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目标公司32,934,586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8%),受让方将受让标的股份。
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目标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予受让方,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调整任何对价(为避免疑问,第
2.02款规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已包含标的股份以及相应派送的股份的对价)。
第2.02款每股转让价格和股份转让价款
(a)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8.13元。
(b)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97,104,044.18元(“股份转让价款”)。
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目标公司以现金形式完成利润分配,除非标的股份相关的现金分配利润由受让方实际收取,否则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按下列公式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股份转让价款等于:调整前的股份转让价款减去(标的股份数量与每股税前分红金额的乘积)
为免疑义,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目标公司已通过有效决议宣告利润分配但尚未实际支付的标的股份相关利润(如有)由受让方享有。
(c)为免疑义,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
人民币597,104,044.18元减去受让方就本次转让为转让方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金。
第三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和转让过户第
3.01款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a)共管账户自本协议签署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其共同认可的银行以受让方的名义开立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用于接收股份转让价款。未经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支取、划转、处置共管账户内的任何资金,具体共管安排以转让方、受让方与共管银行签署的协议/文件为准。(b)股份转让价款应按照如下约定支付:
(i)第一笔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3.02(a)款载明的各项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五(5)个交易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1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9,710,404.42元(“第一笔转让价款”);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之日在本协议下被称为“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日”。(ii)第二笔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3.02(b)款载明的各项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五(5)个交易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4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238,841,617.67元(“第二笔转让价款”);
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之日在本协议下被称为“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日”。
(iii)第三笔转让价款:第三笔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的35%,即人民币208,986,415.46元(“第三笔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第3.02(c)款载明的各项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且受让方使用第三笔转让价款代扣代缴本次转让中转让方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金后的五(5)个交易日内,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金后的第三笔转让价款的剩余资金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
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之日在本协议下被称为“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日”。
(iv)第四笔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3.02(d)款载明的各项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五(5)个交易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
账户支付15%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89,565,606.63元(“第四笔转让价款”);
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四笔转让价款之日在本协议下被称为“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日”。
第3.02款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条件
(a)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每一条件(“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在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之前或当日经受让方确认已得以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i)本次转让相关协议。交易文件已由各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ii)交易批准、通知及信息披露义务。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已取得为完成本次转让所必要的所有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以及债权人及担保权人的同意,且该等同意和批准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本协议项下的商业条件并在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仍保持完全有效;承诺方及目标公司均已按照适用法律之规定履行其就本次转让所需履行的各项披露义务和通知义务;
(iii)声明、保证和承诺。承诺方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具有如同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交易文件所含的应由承诺方于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iv)标的股份无其他负担。除标的股份质押予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外,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其他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情形;
(v)无特定政府命令。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会导致任何交易文件所拟议之交易不合法或限制或禁止交易文件所拟议之交易的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
(vi)无法律程序或诉讼。不存在针对任何承诺方、其关联方及/或集团成员的、已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的与交易文件项下的责任或义务的履行相关的诉求,并且有证据表明该等诉求可能会限制交易文件所拟议之交易、或对该等交易的条款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该等交易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vii)无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viii)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在其共同认可的银行以受让方的名义开立共管账户;(ix)汤奇青已向受让方提供经其签署的《股份质押合同》、《备忘录》、《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符合中证登记公司要求的股份质押登记材料;
(x)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证明书。承诺方已向受让方交付书面通知,告知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已全部满足并提供本第
3.02(a)款第(ii)(ix)条件满足的相应证明文件。
(b)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每一条件(“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在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之前或当日经受让方确认已得以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i)第一笔转让价款的支付已完成,且截至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日,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均保持满足;
(ii)声明、保证和承诺。承诺方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具有如同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交易文件所含的应由承诺方于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iii)无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iv)标的股份质押权人同意。标的股份质押权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就本次转让出具同意函(包括同意本次转让、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及过户登记安排);
(v)交易所同意。交易所已就本次转让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
(vi)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证明书。承诺方已向受让方交付书面通知,告知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已全部满足并提供本第
3.02(b)款第(ⅳ)(v)项条件满足的相应证明文件。
(c)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向转让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每一条件(“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在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之前或当日经受让方确认已得以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i)第二笔转让价款的支付已完成,且截至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日,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均保持满足;
(ii)声明、保证和承诺。承诺方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具有如同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交易文件所含的应由承诺方于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iii)无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iv)质押保证金(系指转让方为使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配合解除标的股份质押提供的保证金)已向标的股份质押权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释放,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为本次转让之目的解除标的股份质押;
(v)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A股证券账户的变更登记手续已于中证登记公司办理完成,且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供中证登记公司相应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原件;
(vi)各方已完成本协议第3.04款所述交接工作并签署交接确认书;
(vii)审批手续。转让方、受让方和目标公司共同配合办理完成转让方就本次转让应纳税金的申报和缴纳、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转让方本次转让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以及银行关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其他必要前置批准手续;
(viii)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证明书。承诺方已向受让方交付书面通知,告知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已全部满足并提供本第3.02(c)款第(iv)、(v)、(vi)、(vii)项条件满足的相应证明文件。为免疑义,若受让方已从主管部门取得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的相应证明文件,则视为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供该等证明文件。
(d)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向转让方支付第四笔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每一条件(“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在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之前或当日经受让方确认已得以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i)第三笔转让价款的支付已完成,且截至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日,第三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均保持满足;
(ii)声明、保证和承诺。承诺方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具有如同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交易文件所含的应由承诺方于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iii)无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iv)目标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组。目标公司已完成本协议第6.05款项下的目标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组;(v)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证明书。承诺方已向受让方交付书面通知,告知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已全部满足并提供本第
3.02(d)款第(iv)项条件满足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3.03款标的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和过户登记
(a)在第一笔转让款支付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就本次转让向交易所提交合规确认申请文件,并向交易所报请审批、核准,转让方与受让方需配合准备并按照前述时间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提交应由其各自负责准备的申请文件。
(b)转让方、受让方应在质押保证金支付至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后的五(5)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中证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质押登记解除手续以及过户登记于受让方A股证券账户的过户登记手续,涉及材料补正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在收到中证登记公司补正要求后的二(2)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中证登记公司递交补正材料。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上述相关申请材料(补正后,若有)被中证登记公司受理之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中证登记公司将本协议项下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A股证券账户之日,为过户登记日(“过户登记日”)。各方应促使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在交易所就本次转让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的有效期内完成。
第3.04款交接
第
3.05款股东权利
自过户登记日起,受让方应有权获得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
第四条承诺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五条受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六条承诺
第
6.01款过渡期安排
(a)转让方同意并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直至改组完成日的期间(“过渡期”)内,除非(i)本协议另行约定,或(ii)经受让方同意,其应促使目标公司将(且将促使每一集团成员):
(i)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业务经营方式经营业务;
(ii)遵循中国法律和目标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b)在不限制上述第
6.01(a)款的前提下,转让方同意并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改组完成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的期间内,除非(i)本协议另行约定,或(ii)经受让方同意,其应促使目标公司不得(且将促使每一集团成员不得)采取及同意或承诺采取下述行动:
(i)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终止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或导致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许可或证照被吊销、撤回或取消;
(ii)对其章程及章程附件以及所有内部组织或制度文件进行任何修订,但根据相关法律需要正常修订的除外,在该等情形下,转让方需尽快书面通知受让方,并告知相关依据及理由;
(iii)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iv)发行任何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或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购买股权的其他权利),或就此作出任何承诺;
(v)赎回、回购或另行重新取得、分拆、合并或重新划分其股本;
(vi)通过任何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资产业务整合或其他非常规业务交易计划(不包括出于集团成员日常经营需要进行的正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
(vii)进行任何达到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兼并、收购、重要资产购买(不包括在正常业务经营中的原材料采购),或与任何人建立合资企业、合伙关系或战略联盟关系(在正常业务经营中符合过往交易惯例且定价公允的战略合作协议除外),以及就前述事项与任何第三方进行磋商、讨论、谈判,或者签署任何备忘录、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viii)在目标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之外发生任何额外的资本支出;
(ix)进行清算或解散(已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宜兴好利朝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清算安排除外),提交破产申请,或同意提交任何破产申请;
(x)就其股本宣布、计提、拨备或支付任何分红或进行任何其他分配(不包括目标公司全资子公司向目标公司进行的正常分红安排);
(xi)与关联方进行任何关联交易(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已向受让方披露或者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
(xii)在正常经营活动之外出售、抵押、质押、租赁、转让或处置单项或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累计账面金额达到或超过
万元,或账面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集团成员及其业务而言是重要的、或缺少该资产会给集团成员及其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资产,或授予第三方对于上述资产的经营权;
(xiii)出售、转让或通过任何方式处置集团成员或目标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或实质性资产,或者对前述主体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任何类似公司组织性文件进行修订/补充;(xiv)出售、转让、对外许可技术或知识产权或对其设置质押或其他负担或进行处置(正常经营过程中授予的许可除外);(xv)在全部或部分业务、资产或权利上设定抵押、留置权或质押等权利负担或进行处置(不论是以固定或浮动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不包括已列入目标公司2026年度担保预计范围的为正常开展业务进行的对集团成员的担保);
(xvi)对外提供任何的担保、保证(无论是为自身债务还是为他人债务)或借款(不包括已列入目标公司2026年度担保预计范围的为正常开展业务进行的对集团成员的担保、保证或借款);
(xvii)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进行任何借贷或取得任何金融贷款工具;
(xviii)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订立任何重大合同,修订或调整任何重大合同的任何重要条款,或同意终止任何重大合同;
(xix)更换目标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实质变更任何会计方法或会计惯例或制度,但适用的会计准则要求的变更除外;
(xx)改变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人数组成或任何人选,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xxi)解聘关键员工名单(“该名单”)所列的任何员工,或者提高或降低集团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该名单中所列员工的工资、薪金、补偿、奖金、激励报酬、退休金或其他福利(以下合称“薪资福利”);提议、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xxii)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免除任何单项金额或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负债;或放弃任何重大权利(包括任何重大诉求);
(xxiii)就与税金、财政优惠、补贴或奖励有关的任何责任、义务或未来承诺
作出安排;(xxiv)同意或承诺作出前述任何一项行动。(c)转让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直至过户登记日的期间内:(i)其不得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抵押、设置权利负担于或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处置其于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或享有之权益(包括标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ii)其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数量不会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变动(因目标公司实施送红股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转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数量被动发生变化的情形除外)。
(d)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与受让方共同及时取得交易所就本次转让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等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需就完成前述事项互相提供必要的配合、签署必要的文件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e)即使受让方基于转让方的承诺而豁免了任何本协议第3.02款所规定的相关条件,转让方仍应继续遵守该等承诺,在受让方指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第
6.02款信息查阅第
6.03款通知特定事件
第6.04款不招揽或谈判
第
6.05款目标公司公司治理和董事会
(a)各方确认,本次转让完成后:
(i)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九(9)名成员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六(6)名,独立董事三(3)名。其中:五(5)名非独立董事和二(2)名独立董事应由受让方提名的人士担任;一(1)名非独立董事和一(1)名独立董事应由转让方提名的人士担任。本次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均应由受让方提名的人士担任;
(ii)目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仅系经公司董事会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财务总监应由受让方提名的人士担任。
(b)在过户登记日后且目标公司披露2026年半年报后的四十五(45)天内或各方确认可行的更短期限内,各方应根据本协议第6.05款(a)项的约定尽快完成如下事项:
(i)转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的七(7)名现任董事会成员(包括四(4)名非独立董事、三(3)名独立董事)以及目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过户登记日后且目标公司披露2026年半年报后的四十五(
)天内或各方确认可行的更
短期限内尽快完成辞任;(ii)各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提议召开目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并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包括:在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受让方提名和/或推荐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及涉及的目标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改时,就前述事项投赞成票并促使其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以实现:
(A)由受让方指定的人士担任目标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B)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以完整地反映本第
6.05款约定的公司治理结构;(iii)在目标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备案登记手续。第6.06款签署日后转让方的主要承诺事项(a)承诺方承诺,于签署日其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或表决权委托关系,于签署日至过户登记日期间,其不会与目标公司任何股东建立任何一致行动关系或表决权委托关系,自过户登记日后,其不以任何方式谋求目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权地位,包括:以所持股份委托、征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目标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其他股东方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目标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权地位。
第6.07款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剩余股份的转让或处置(a)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含汤奇青,下同)承诺,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目标公司剩余股份在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锁定期(“锁定期”)内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其仍为目标公司大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目标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有权按照相关适用法律要求减持、转让或处置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并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向目标公司履行通知义务,配合目标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b)锁定期满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意向任何其他主体以协议转让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或处置(“拟议处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份(“处置股份”),均应至少提前一(1)个交易日向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处置通知”),处置通知应包括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处置的股份数量、处置方
式、处置价格(或价格确定方式)、处置条件、交易对手方的身份、基本信息和其他重大条款和条件;
(i)就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处置股份,受让方有权利(但无义务)自行或通过其任何关联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受让方决定是否购买处置股份前,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实施任何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处置股份的行为;
(ii)受让方如决定购买处置股份的,应于收到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的处置通知之日起的四(4)个交易日内向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书面购买通知(“购买通知”)。受让方未在收到处置通知后的四(4)个交易日内向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购买通知,则其应被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c)但在任何情况下,除非获得受让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将其所持的目标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目标公司的行业竞争对手,但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以集中竞价方式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股份不受本第6.07款(c)项之限制。
(d)尽管有上述约定,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时,其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置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均无需履行本第6.07款(b)项约定的义务,但仍应遵守本第
6.07款(c)项的约定。
第6.08款不竞争
第
6.09款保密
第七条赔偿
第
7.01款赔偿责任
(a)若一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违约一方为“违约方”),违约方应向受到损失的相关方(“赔偿权利人”)赔偿该等赔偿权利人由于该等违约所承受或招致的所有负债、损失、损害、权利主张、费用和开支、利息、裁决、判决和罚金(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顾问费,由任何主体提起或以其他方式引发的任何诉求,集团成员损失导致的受让方的损失,以及任何可得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且上述损失应包含赔偿权利人由接受赔偿而产生的任何相关税费等,以下合称“损失”)。为避免疑问,若任何集团成员遭受损失且该等损失与承诺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有关联,则集团成员有权要求承诺方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b)由于改组完成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导致集团成员或受让方在改组完成日后遭受损失,由承诺方向集团成员或受让方进行赔偿。在发生上述事项时由集团成员或受让方书面通知承诺方,承诺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个交易日内连带地向集团成员或受让方进行一次性全额支付。
(c)在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金钱给付义务的,需尽快履行该义务,且在实际履行该等义务时,应当一并向金钱接受方支付相当于应当履行该等金钱给付义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前一日为止期间适用的同期LPR利率所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d)若承诺方未能在本协议第
3.03款(b)项规定的期限内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名下,或者未能根据本协议第
6.05款的约定完成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改选,则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照受让方已向其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乘以同期LPR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并向受让方支付,但非因承诺方所能控制或者施加影响的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或中证登记公司审核或登记规则调整、业务办理延迟等)导致的除外。
(e)承诺方之间在本协议项下对于受让方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均是共同且连带性质的,承诺方中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在交易文件中对于受让方的所有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承担共同和连带责任。
(f)若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调整或发生本协议第8.02款(c)项所述情形等非可归责于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原因导致本次转让无法完成的,各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
7.02款其他救济第八条生效与终止
第8.01款生效
本协议于签署日经各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其中本协议第
3.01款(a)、第四条、第五条(不包括本次转让的国资有权管理单位履行的决策或者审批)、第6.01款(a)(b)(c)、第6.02款、第6.03款、第6.04款、第6.06款(a)、第6.09款、第八条、第9.08款、第9.010款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在本次转让的国资有权管理单位履行决策或者审批之日起生效。
第8.02款终止
(a)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协议可以被受让方终止:
(i)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日期间:(A)发生某一事件或情况造成了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本协议第
3.02款项下的任何条件无法完成,(B)交易文件中所载的承诺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一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承诺方实质违反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导致本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10)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受让方可终止本协议;
(ii)在受让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后的十五(15)个交易日内,标的股份未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则受让方可终止本协议,除非在该日或之前未能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是由于受让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或责任所造成或导致的;为免疑义,如果由于交易所或中证登记公司审核或登记规则调整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在前述时间(或转让方、受让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期间)内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本协议可以被转让方或受让方终止;
(iii)在过户登记日后且目标公司披露2026年半年报后的四十五(45)天内,未能根据本协议第6.05款的约定完成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改选及目标公司章程修改的,则受让方可终止本协议。但非因承诺方所能控制或者施加影响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b)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协议可以被转让方终止:
(i)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第四笔转让价款支付日期间,交易文件中所载的受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一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受让方实质违反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10)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转让方可终止本协议。
(c)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协议可以被转让方或受让方终止:
(i)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转让完成期间,如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发布命令、法令或裁定、或已采取任何其他行动,限制、阻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本协议拟议的交易或导致本协议拟议的交易实质无法实施,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ii)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满十二(12)个月之日或各方协商一致延长的期限内(“最后截止期限”),本协议第3.03款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未能达成,除非转让方、受让方对延长最后截止期限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如在该日或之前未能达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是由于一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
项下的义务或责任所造成或导致的,则该违约的一方无权终止本协议;
(iii)本协议可经转让方、受让方书面一致同意后终止。第
8.03款继续有效第九条其它条款”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旭昇投资持有上市公司44,864,400股无限售流通股,其中被质押股份36,160,000股;一致行动人汤奇青持有上市公司10,008,279股股份,其中7,506,209股为高管锁定股,被质押股份5,000,000股。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旭昇投资在股份过户登记前需完成标的股份的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国资有权管理单位履行决策或者审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及其
他必要程序。本次权益变动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批准程序。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汤奇青实际控制的企
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汤奇青之间的控制关系说明、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及其变动情况具体详见“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汤奇青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具体详见“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一)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汤奇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汤奇青于2025年8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3号),中国证监会对其隐瞒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好利科技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转让方,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亦不涉及上市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本次股权转让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旭昇投资变更为产投科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汤奇青变更为厦门市财政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认为受让方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具备收购人的资格条件,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受让方产投科创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同,拟通过本次权
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为上市公司引入具有国有及产业背景的控股股东,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为上市公司产业结构的持续优化及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注册证明书、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文件;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4.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1.上述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部,供投资者查阅。2.联系电话:
0592-72769813.传真:
0592-57608884.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号。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董事(签字):
汤奇青2026年7月3日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致行动人声明》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汤奇青2026年7月3日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董事(签字):
汤奇青2026年
月
日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汤奇青2026年7月3日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 股票简称 | 好利科技 | 股票代码 | 00272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8号南丰大厦12楼1210-12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旭昇投资与汤奇青互为一致行动人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汤奇青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旭昇投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44,864,400股持股比例:24.52%一致行动人:汤奇青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0,008,279股持股比例:5.47%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旭昇投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1,929,814股持股比例:6.52%一致行动人:汤奇青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0,008,279股持股比例:5.47%变动比例:持股比例下降18.00% | ||
|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方式:协议转让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不适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国资有权管理单位履行决策或者审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及其他必要程序。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国资有权管理单位履行决策或者审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及其他必要程序。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董事(签字):
汤奇青2026年
月
日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汤奇青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