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查股网  2026-08-27  好利科技(002729)公司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 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公司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

(二)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等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3次以上 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 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及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 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6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 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其他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董事会秘书履职进行定期评价,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 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 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 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 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 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 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证券投资部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 券投资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 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 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 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

关证据。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 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股东要求须了解相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提 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产生差错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时,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 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 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 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二十一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 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董事会秘书在离任 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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