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萃华珠宝股票代码:002731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思伟住所/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蓝岸街****股份变动性质:增加(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致行动人: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西区)阳光街18号5层507号股份变动性质:增加(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签署日期:2023年4月11日
修订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3年4月1日公告了《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3年4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为其财务顾问,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及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章节补充披露了陈思伟前次权益变动的进展
情况详见本报告书之“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进行修订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补充披露了思特瑞科技对于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
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四、补充披露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五、补充披露了相关主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详见本报告书之“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六、补充披露思瑞特科技的财务信息
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备查文件进行修订
详见本报告书之“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下文楷体加粗部分。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权益变动能否顺利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注册,以及最终取得相关部门审核和注册的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权益变动前,翠艺投资与陈思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思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翠艺投资处受让其持有的萃华珠宝12.00%的股份。同日,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9.3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自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登记至陈思伟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股份尚未交割完毕。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释 义 ......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11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3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22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23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5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9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1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一致行动人人的财务资料 ...... 33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6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3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8
一致行动人声明 ...... 39
附表: ...... 43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萃华珠宝、公司 | 指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陈思伟 |
一致行动人、思特瑞科技 | 指 | 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陈思伟、思特瑞科技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超过65,409,307股(含本数),由陈思伟认购49,056,981股股票(含本数),由思特瑞科技认购16,352,326股股票(含本数),认购价格为11.92元/股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指 | 上市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陈思伟、思特瑞科技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思伟之股份认购协议》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 |
财务顾问、金圆统一 | 指 |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
股东大会 | 指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定价基准日 | 指 | 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
公司章程 | 指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思伟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陈思伟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5132211959**** |
住所 | 成都市高新区蓝岸街**** |
通讯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蓝岸街**** |
通讯电话 | 028-87575867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任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职务 | 任职期限 | 主营业务 | 产权关系 |
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 | 董事长 | 2016年10月至今 | 锂盐生产工艺技术咨询 | 直接持股74.65% |
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 | 四川省绵竹市 | 董事长 | 2017年2月至今 | 锂盐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直接及间接持股合计61.60% |
金川县观音桥锂业有限责任公司 | 四川省阿坝州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经理 | 2003年9月至今 | 无实际经营 | 间接持股9.00% |
四川潞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四川省宜宾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22年4月至今 | 无实际经营 | 直接持股11.44% |
四川鼎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四川省宜宾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22年4月至今 | 无实际经营 | 直接持股0.00004% |
阿坝州高远锂电材料有限公司 | 四川省阿坝州 | 经理 | 2015年6月至2022年5月 | 锂盐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未持股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关联企业及主营
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 | 6,720.44 | 直接持股74.65% | 主要从事锂盐生产工艺技术咨询业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思特瑞科技已无实际业务经营。 |
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 | 11,764.71 | 直接及间接持股合计61.60% | 主要从事锂盐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四川锂能矿业有限公司 | 12,000.00 | 间接持股31.42% | 主要从事锂辉石选矿业务 |
湖北磷氟锂业有限公司 | 10,000.00 | 间接持股31.42% | 主要从事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 |
四川潞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941.18 | 直接持股11.44%(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设立至今无实际经营 |
四川鼎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59.67 | 直接持股0.00004%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设立至今无实际经营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思特瑞科技
(一)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MA62L5HC44 |
注册资本 | 6,720.4411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李琼 |
设立日期 | 2016年10月26日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成都高新区(西区)阳光街18号5层507号 |
经营范围 | 锂盐生产工艺技术研究及其推广;锂盐生产技术咨询服务;锂系列产品、其他有色金属、五金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及建材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锂盐专用生产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1、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思特瑞科技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
2、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思伟持有思特瑞科技74.65%股权,陈曦持有思特瑞科技25.35%股权,陈思伟与陈曦为父女关系。陈思伟为思特瑞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思特瑞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思伟,陈思伟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
告书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思伟/(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
(四)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
1、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核心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未控制其他企业。
2、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核心业务的情况
思特瑞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思伟,陈思伟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核心业务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本节“(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五)一致行动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一致行动人的主要业务
思特瑞科技最近三年主要从事锂盐生产工艺技术咨询业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思特瑞科技已无实际业务经营。
2、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思特瑞科技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资产总额 | 13,677.34 | 9,829.31 | 10,943.93 |
负债总额 | 142.30 | 1,692.08 | 2,754.33 |
所有者权益 | 13,535.04 | 8,137.23 | 8,189.60 |
资产负债率 | 1.04% | 17.21% | 25.17%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162.33 | 1,083.38 | 5,310.11 |
营业利润 | 11,080.88 | -52.37 | -30.23 |
净利润 | 10,781.86 | -52.37 | -36.18 |
净资产收益率 | 99.50% | -0.64% | -0.58% |
注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2]。
(六)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思特瑞科技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思特瑞科技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身份证号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陈思伟 | 男 | 董事长 | 513221195910290210 | 中国 | 四川 | 否 |
李强 | 男 | 董事 | 513221197101100252 | 中国 | 四川 | 否 |
王树升 | 男 | 董事 | 513231195407150010 | 中国 | 四川 | 否 |
苏晓英 | 女 | 监事 | 510103196506104221 | 中国 | 四川 | 否 |
陈非 | 女 | 监事 | 510105198204100542 | 中国 | 四川 | 否 |
汤维一 | 男 | 监事 | 510105198806222272 | 中国 | 四川 | 否 |
李琼 | 女 | 经理 | 513221196307150226 | 中国 | 四川 | 否 |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思特瑞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八)一致行动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最近两年,思特瑞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思伟,未发生过变更。
(九)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思特瑞科技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增加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资金实力,提升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果未来12个月内有增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23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事项。
2、2023年3月31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思伟及其一致行动人思特瑞科技分别签署了《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思伟之股份认购协议》、《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
3、2023年3月31日,思特瑞科技股东陈思伟、陈曦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思特瑞科技参与认购萃华珠宝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并与其签署《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
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2年6月16日,翠艺投资与陈思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思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翠艺投资处受让其持有的萃华珠宝30,738,720股股份。协议转让交割完成后,陈思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00%。同日,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49,647,0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38%)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自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登记至陈思伟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股份正在办理过户手续,尚未交割完毕。上述股份交割完成后,陈思伟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翠艺投资持有公司47,461,2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53%,翠艺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郭英杰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裕春直接持有公司17,042,830股股份,通过翠艺投资控制公司47,461,280股股份,合计控制公司64,504,11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18%,郭英杰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5,409,307股(含本数),由陈思伟认购49,056,981股股票(含本数),由思特瑞科技认购16,352,326股股票(含本数)。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65,409,307股计算,上述上市公司12%股份交割完毕且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后,陈思伟将直接持有公司79,795,701股股份,通过思特瑞科技控制公司16,352,326股股份,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合计96,148,02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以现金认购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2023年3月31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思伟及其一致行动人思特瑞科技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市公司与陈思伟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摘要
1、协议主体
甲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陈思伟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与认购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双方均理解并同意,甲方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向乙方发行49,056,981股A股股份;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标的股份。
(2)发行价格和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9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14.89元/股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进行其他除息、除权行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发行价格及标的股份的数额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以保证本协议所规定的股份认购价款不会增加以及乙方认购的甲方股份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甲方承诺在交割前其将不会增发新股、配股或进行其他类似的行为。
根据上述发行价格的约定,乙方同意以现金11.92元/股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49,056,98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甲方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321,565,307.00元,已发行股份总数将增加至321,565,307股。
乙方通过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持有甲方49,056,981股股份,占甲方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5.26%。
(4)限售期
乙方承诺,自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标的股份。
(5)滚存利润分配
交割后,乙方按在甲方的持股比例,与甲方其他股东共享甲方的未分配利润。
(6)批准
双方承诺尽其最大努力,在签署日后根据中国法律向各自的内部有权机构以及相关审批机关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便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取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需的必要批准和备案。
每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其所知的相关审批机关不时就相关文件出具的任何意见或文件。如果相关审批机关对相关文件有异议并要求做出修订,双方应该协商修订相关文件,并及时将修订后的相关文件提交相关审批机关审批。
每一方应及时将审批机关审批本协议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3、股份认购价款的支付
(1)支付股份认购价款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乙方应在收到主承销商发出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缴款通知书后,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门开立的账户。
(2)验资
甲方应委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全部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完毕后,主承销商将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款项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交割和交割后续事项
(1)受限于完成本协议第3.2条所规定的验资,甲方应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发行标的股份。甲方应立即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标的股份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乙方A股账户名下则视为交割的完成,而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则为交割日。
(2)交割完成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人,享有或承担作为甲方股东的一切权利或义务。
(3)双方同意,为履行交割的相关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以及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便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完成交割。
(4)双方同意,交割完成后,其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以及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便协助甲方完成交割后事项。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募集资金(股份认购价款)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应由甲方用作以下用途:全部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
5、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经济损失及为追索或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6、协议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1)协议的成立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2)协议的生效
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甲方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3)协议的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可以在交割日以前终止:
①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②受不可抗力影响,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终止本协议。
7、修订与补充
本协议双方可根据情况的变化或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8、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尽最大的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3)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上市公司与思特瑞科技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摘要
1、协议主体
甲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与认购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双方均理解并同意,甲方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向乙方发行16,352,326股A股股份;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标的股份。
(2)发行价格和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9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14.89元/股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进行其他除息、除权行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发行价格及标的股份的数额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以保证本协议所规定的股份认购价款不会增加以及乙方认购的甲方股份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甲方承诺在交割前其将不会增发新股、配股或进行其他类似的行为。
根据上述发行价格的约定,乙方同意现金11.92元/股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16,352,32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甲方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321,565,307.00元,已发行股份总数将增加至321,565,307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16,352,326股股份,占甲方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5.09%。
(4)限售期
乙方承诺,自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标的股份。
(5)滚存利润分配
交割后,乙方按在甲方的持股比例,与甲方其他股东共享甲方的未分配利润。
(6)批准
双方承诺尽其最大努力,在签署日后根据中国法律向各自的内部有权机构以及相关审批机关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便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取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需的必要批准和备案。
每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其所知的相关审批机关不时就相关文件出具的任何意见或文件。如果相关审批机关对相关文件有异议并要求做出修订,双方应该协商修订相关文件,并及时将修订后的相关文件提交相关审批机关审批。
每一方应及时将审批机关审批本协议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3、股份认购价款的支付
(1)支付股份认购价款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乙方应在收到主承销商发出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缴款通知书后,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门开立的账户。
(2)验资
甲方应委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全部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完毕后,主承销商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款项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交割和交割后续事项
(1)受限于完成本协议第3.2条所规定的验资,甲方应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发行标的股份。甲方应立即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标的股份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乙方A股账户名下则视为交割的完成,而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则为交割日。
(2)交割完成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人,享有或承担作为甲方股东的一切权利或义务。
(3)双方同意,为履行交割的相关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以及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便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完成交割。
(4)双方同意,交割完成后,其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以及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便协助甲方完成交割后事项。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募集资金(股份认购价款)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应由甲方用作以下用途:全部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
5、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经济损失及为追索或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6、协议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1)协议的成立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2)协议的生效
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甲方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3)协议的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可以在交割日以前终止:
①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②受不可抗力影响,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终止本协议。
7、修订与补充
本协议双方可根据情况的变化或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8、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尽最大的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3)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除此之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思伟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超过49,056,981股(含本数),认购价格为11.92元/股,认购价款总额为不超过58,475.92万元(含本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思特瑞科技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超过16,352,326股(含本数),认购价格为11.92元/股,认购价款总额为不超过19,491.97万元(含本数)。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承诺,承诺“本人/本公司用于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章程》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权益变动的限制性条款。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等将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适应本次权益变动后的
法人治理要求,进一步保持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架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上市公司仍将保持独立的企业运营体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萃华珠宝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证萃华珠宝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萃华珠宝的控制之下,并为萃华珠宝独立拥有和运营。
3、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萃华珠宝的资金、资产;不以萃华珠宝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保证人员独立
1、保证萃华珠宝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萃华珠宝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萃华珠宝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保证财务独立
1、保证萃华珠宝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萃华珠宝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萃华珠宝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萃华珠宝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不违法干预萃华珠宝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不干涉萃华珠宝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机构独立
1、保证萃华珠宝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萃华珠宝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萃华珠宝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业务独立
1、保证萃华珠宝的业务独立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萃华珠宝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萃华珠宝的业务活动。”
二、同业竞争的情况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珠宝饰品设计、加工、批发和零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于2023年3月31日
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包括本人直系亲属,下同)/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包括本人/本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下同)现有的业务、产品/服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正在或将要开展的业务、产品/服务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委托管理、通过第三方经营、担任顾问等)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本人/本公司承诺,在今后的业务中,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同业竞争,即: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会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委托管理、通过第三方经营、担任顾问等)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经营活动,以避免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但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可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条件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关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竞争业务集中到上市公司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
3、若有第三方向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提供任何业务机会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有任何机会需提供给第三方,且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业务有竞争或者上市公司有能力、有意向承揽该业务的,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该业务机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以合理的条款和条件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承接。
三、 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项业务。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四、本人/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三、关联交易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因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规范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若发生关联交易,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根据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二、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会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本人/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61,200.00万元收购思特瑞锂业51.00%的股权。同日,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陈思伟、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潞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鼎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鑫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关于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并后续签署了《关于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2023年1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11日、2023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现金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71、2023-003)及相关公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已向上述交易的交易对方支付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交易各方正在积极推进上述交易的后续价款支付、股权交割等相关事项。
除上述交易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郭英杰为上市公司董事长,郭裕春为上市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翠艺投资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共同持股主体。2022年6月16日,翠艺投资与陈思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思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翠艺投资处受让其持有的萃华珠宝30,738,720股股份。协议转让交割完成后,陈思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00%。同日,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49,647,0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38%)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自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登记至陈思伟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股份正在办理过户手续,尚未交割完毕。上述股份交割完成后,陈思伟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所及本节“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部分涉及的协议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在本次交易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内,部分参与核查人员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姓名 | 关系 | 累计买入 | 累计卖出 | 结余股数 |
1 | 罗金云 | 思特瑞科技 董监高亲属 | 230,900 | 170,500 | 287,600 |
2 | 段英 | 思特瑞科技 董监高亲属 | 2,800 | 0 | 7,300 |
3 | 胡诗为 | 思特瑞科技 董监高亲属 | 21,000 | 68,000 | 0 |
4 | 柳丽荣 | 上市公司董监高 亲属 | 0 | 200 | 0 |
针对上述股票卖出行为,相关主体出具说明如下:“上述行为发生时,本人未知悉任何与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相关的内幕信息或其它内幕信息,上述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
部分参与核查人员存在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关系 | 变更数量 | 变更方式 |
1 | 郭英杰 | 上市公司董监高 | 4,003,170 | 股份转让 |
2 | 郭裕春 | 上市公司董监高 | 1,530,000 | 股份转让 |
3 | 郭琼雁 | 上市公司董监高亲属 | 9,836,190 | 股份转让 |
针对上述股份转让行为,上市公司已于2022年11月4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日为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不属于本次交易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参与核查人员在本次交易事实发生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一致行动人人的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不涉及财务资料。一致行动人思特瑞科技成立于2016年10月26日,最近3年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资产 | 2020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3 | 30 | 5,716 |
应收票据 | 120 | 10 | 10 |
应收账款 | 2,056 | 2,186 | 165 |
预付账款 | 410 | 59 | - |
应收股利 | - | - | 3,655 |
其他应收款 | 11 | 35 | 2,278 |
存货 | 786 | 2 | 315 |
流动资产合计 | 3,386 | 2,322 | 12,139 |
非流动资产: | |||
长期股权投资 | 7,540 | 7,500 | 1,534 |
固定资产 | 18 | 7 | 4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7,558 | 7,507 | 1,538 |
资产总计 | 10,944 | 9,829 | 13,677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2020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302 | 302 | - |
应付账款 | 922 | 177 | 136 |
预收账款 | 190 | 33 | - |
应付职工薪酬 | 17 | 2 | 6 |
应交税费 | -27 | 36 | - |
其他应付款 | 1,350 | 1,142 | - |
流动负债合计 | 2,754 | 1,692 | 142 |
负债合计 | 2,754 | 1,692 | 142 |
所有者权益: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8,000 | 8,000 | 6,720 |
盈余公积 | 24 | 24 | 1,102 |
未分配利润 | 166 | 113 | 5,71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190 | 8,137 | 13,535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0,944 | 9,829 | 13,677 |
二、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一、营业收入 | 5,130 | 1,083 | 162 |
减:营业成本 | 5,131 | 1,055 | 154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6 | 9 | 3 |
销售费用 | 28 | 5 | - |
管理费用 | 151 | 40 | 37 |
财务费用 | 24 | 27 | 3 |
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11,116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30 | -53 | 11,081 |
加:营业外收入 | - | - | - |
减:营业外支出 | - | - |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30 | -53 | 11,081 |
减:所得税费用 | - | - | 299 |
减: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6 | - |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36 | -53 | 10,782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1,868 | 656 | 2,179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 - | 54 |
收到其他与经营有关的现金 | 3,513 | 8,286 | 5,594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5,381 | 8,942 | 7,827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3,450 | 486 | 786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18 | 41 | 18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21 | 52 | 1,176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277 | 8,362 | 8,389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5,866 | 8,941 | 10,36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85 | 1 | -2,542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40 | 1,145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 - | 165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 | 11,790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 40 | 13,100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 5 | - | 1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40 | -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45 | - | 1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5 | 40 | 13,099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239 | -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302 |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541 | - |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 - | 302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10 | 14 | 3,289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1,280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0 | 14 | 4,871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31 | -14 | -4,871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 | 27 | 5,686 |
加:初期现金及现金等价余额 | 2 | 3 | 30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3 | 30 | 5,716 |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本次交易的交易进程备忘录;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相关承诺;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中证登查询记录;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机构及相关人员,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文件;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九)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2023年4月 11日
陈思伟 |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3年4月11日
李琼 |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世信 林绮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薛荷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2023年4月 11 日
陈思伟 |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3 年 4月 11日
李琼 |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 |
股票简称 | 萃华珠宝 | 股票代码 | 00273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陈思伟、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成都高新区(西区)阳光街18号5层507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 65,409,307.00股 变动比例: 占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总股本的20.34%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包括: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3、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2023年 4月11日
陈思伟 |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年4月11 日
李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