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当期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没有发生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等规定。
三、《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稳定公司经营,更好地规避黄金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影响,公司对黄金产品进行套期保值,主要通过AU(T+D)延期交易工具、向银行租入黄金等套期保值工具,以有效管理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1、公司针对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专门的制度。开展套保业务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其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公司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开展套保业务,严格控制套保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进行投机套利交易,风险可控,有利于降低经营的风险,提高其抵御市场波动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充分结合上述事项,我们认为本事项是合理的,同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议案后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颖、张黎明、赵银伟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