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思伟)(修订稿)

http://ddx.gubit.cn  2023-08-19  萃华珠宝(002731)公司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萃华珠宝股票代码:002731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思伟住所/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蓝岸街****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3年8月18日

修订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2年6月19日公告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思伟)》,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翠艺投资及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签署的《放弃表决权协议》涉及的弃权股份发生变化,各方于2023年8月18日签署了《放弃表决权协议之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及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进行修订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情况进行修订

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三、对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进行修订,并补充披露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

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进行修订

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五节 后续计划”。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及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情况进行修订

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下文楷体加粗部分。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修订说明 ......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任职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 5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 7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7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9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 10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 10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 19

(三)《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 21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23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24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 2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 24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25

一、未来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 25

二、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25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 25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 26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26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 26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26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7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27

二、同业竞争的情况 ...... 28

三、关联交易的情况 ...... 30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31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 31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 32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 33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 33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3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34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5

第十节 备查文件 ...... 36

一、备查文件 ...... 36

二、备查文件地点 ...... 3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7

附表: ...... 40

释 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萃华珠宝、公司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思伟
翠艺投资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本次权益变动陈思伟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翠艺投资处受让其持有的萃华珠宝30,738,7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2.00%),以及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3,765,3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18%%)的表决权
股份转让协议翠艺投资与陈思伟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先生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先生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
股东大会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章程《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陈思伟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132211959****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蓝岸街****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蓝岸街****
通讯电话028-87575867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任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注册地职务任职期限主营业务产权关系
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董事长2016年10月至今锂盐生产工艺技术咨询直接持股74.65%
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市董事长2017年2月至今锂盐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直接及间接持股合计36.30%
阿坝州高远锂电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坝州经理2014年3月至2022年5月锂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未持股
金川县观音桥锂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阿坝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经理2003年9月至今无实际经营间接持股9.00%
四川潞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省宜宾市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年4月至今无实际经营直接持股11.44%
四川鼎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省宜宾市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年4月至今无实际经营直接持股0.0000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

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6,720.44直接持股74.65%锂盐生产工艺技术研究及其推广;锂盐生产技术咨询服务;锂系列产品、其他有色金属、五金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及建材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锂盐专用生产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11,764.71直接及间接持股合计36.30%锂盐生产工艺技术研究及其推广;锂盐生产技术咨询服务;锂系列产品、其他有色金属、五金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及建材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锂盐专用生产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锂能矿业有限公司12,000.00间接持股18.51%一般项目:选矿;机械设备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矿山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湖北磷氟锂业有限公司5,100.00间接持股18.51%许可项目: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池零配件生产;仪器仪表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四川思创锂业有1,000.00间接持股设立至今无实际经营
限公司36.30%
四川潞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41.18直接持股11.44%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财务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鼎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59.67直接持股0.00004%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财务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本次权益变动,陈思伟先生将成为萃华珠宝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资金实力,提升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的竞争力。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65,409,307股(含本数),由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思伟认购49,056,981股股票(含本数),由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认购16,352,326股股票(含本数),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为陈思伟控制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及相关公告。

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及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果未来12个月内有增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思伟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陈思伟先生将持有萃华珠宝30,738,7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00%。同时,上市公司股东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合计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3,765,3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18%)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陈思伟先生。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受让股份和放弃表决权。

2022年6月16日,翠艺投资与陈思伟先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思伟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翠艺投资处受让其持有的萃华珠宝30,738,7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2.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3.86元/股。

同日,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先生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49,647,0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9.38%)的表决权。

因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向龙凤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5,881,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20%)已于2022年11月2日完成过户登记,导致《表决权放弃协议》涉及的弃权股份发生变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分别持有上市公司16,722,560股、12,452,830股、4,590,000股、0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6.53%、4.86%、1.79%、0%)。因此,2023年8月18日,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标的股

份过户至陈思伟名下起,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同意不可撤销地放弃其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3,765,3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18%)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仍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陈思伟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 :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陈思伟(以下简称“乙方”)“第二条 股份转让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股份。

2.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中存在质押,甲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前解除质押。

2.3 双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包含根据适用中国法律规定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权益。

第三条 转让价款

3.1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13.86元,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426,038,659.20元(大写:肆亿贰仟陆佰零叁万捌仟陆佰伍拾玖元贰角)。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外,甲乙双方不会因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之间发生的损益而对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第四条 交割及交割后续事项

4.1 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交割日。

4.2 双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4.3 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标的公司《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甲方应积极促使标的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5.1 除事先告知乙方,甲方应确保甲方及甲方向标的公司推荐并当选的董事不会提议、不会赞同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如下事项:

5.1.1任何重大资产购置或处置;

5.1.2对外进行投资或处置对外投资;

5.1.3分配标的公司利润;

5.1.4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新增借款或就原有借款进行展期;

5.1.5为任何方提供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除外);

5.1.6向任何方提供借款(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除外);

5.1.7增加或减少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

5.1.8对标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5.1.9对标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5.1.10修改标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导致标的公司资产或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交易或行为。

第六条 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6.1乙方的义务

6.1.1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在先约定/承诺/协议的情形;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就购买标的股份获得其相关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需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与授权/其已取得相关证明(如涉及)。

6.1.2与甲方及标的公司共同办理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6.1.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6.1.4乙方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有据,有相应的支付能力。

6.1.5乙方应积极配合标的公司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办理有关信息披露等事宜。

6.1.6乙方应就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保证其委派的相关机构承担与乙方同等的保密义务。

6.1.7与甲方一起督促标的公司履行本次股份转让中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相关义务。

6.1.8本协议规定的乙方的其他义务。

6.2甲方的义务

6.2.1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在先约定/承诺/协议的情形;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就购买标的股份获得其相关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需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与授权/其已取得相关证明(如涉及)。

6.2.2依据本协议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标的股票相应份额的过户手续。

6.2.3甲方应积极配合标的公司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办理有关信息披露等事宜。

6.2.4甲方应就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所知悉的乙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保证其委派的相关机构承担与甲方同等的保密义务。

6.2.5与乙方一起督促标的公司履行本次股份转让中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相关义务。

6.2.6本协议规定的甲方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7.1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从签署日起直至交割日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7.2甲方应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乙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不真实且该等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给乙方或标的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等额赔偿责任。

7.3甲方有权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7.4甲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行为能力,且已经在签署日前取得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内部授权和批准(如涉及),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7.5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a)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b)甲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甲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c)标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股东协议(若适用)及章程;或(d)对标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禁令、命令、法令或其他文件。

7.6 甲方所转让的标的股份系甲方依法有权处分的股份。甲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尚未了结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甲方承诺,标的股票过户到乙方名下时应不存在其他任何第三方质押(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除外),已设定质押的,甲方应予以办理解除质押。除前述质押和冻结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和其他任何限制权、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或利益,也不存在其他权利被限制的情形。

7.7 甲方承诺,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7.8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并协调标的公司准备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7.9 甲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了标的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外,标的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准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7.10 甲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除了标的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外,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依据上市准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以标的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或第三人的未结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存在可能引起前述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的纠纷或违法行为,并且标的公司没有被采取任何司法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7.11甲方承诺,除了在标的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中已披露的债务外,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依据上市准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债务。

7.12若标的公司存在未按照上市准则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其他债务,或任何形式的或有负债、或有纠纷、或有处罚等,导致标的公司因此承担负债或罚款,甲方应直接承担该等债务或罚款。如果标的公司承担了债务或罚款,乙方及标的公司有权向甲方追索。

第八条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8.1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从签署日起直至交割日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8.2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8.3乙方拥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8.4乙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行为能力,且已经在签署日前取得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内部授权和批准(如涉及)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8.5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a)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b)乙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乙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c)乙方控制公司的股东协议(若适用)及章程;或(d)对乙方控制公司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禁令、命令、法令或其他文件。

8.6乙方具备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三条所规定的转让价款的能力并应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价款。

第九条 协议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9.1本协议项下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协议具体内容。

9.2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与乙方签字并经甲方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9.2.1在如下情况下,本协议可以在交割日以前终止:

9.2.2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9.2.3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据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9.3本协议终止后将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效力不随本协议的解除而终止。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0.1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协议变更或终止应采用书面形式。

10.2双方同意,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协议自动解除。

10.2.1甲方无合理理由而拒绝执行或办理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交易程序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股份过户手续)已逾10个交易日。

10.2.2双方自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相关材料之日起60日内未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

10.2.3本协议签署后,发生针对标的股份的诉讼、仲裁或监管机构调查程序,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拖延或无法实现。

10.2.4本协议签署后,除标的股份已通过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告以外,标的股份发生被限售、冻结等情形,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拖延或无法实现。

10.2.5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以任何形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在其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10.2.6过渡期间内,标的公司的存续及经营合法性、财务真实性、盈利真实性或主营业务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标的公司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或出现该等风险。

10.2.7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且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仍未能补救或纠正的。

10.3当乙方依据本款约定解除本协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全额返还给乙方;上述救济措施不影响乙方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所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变化之情形外,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等)。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

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但是,如果中国法律未对与本协议有关的指定事项加以规定,则应参照一般国际商业惯例。

12.2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向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第十三条 费用负担

13.1 除非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因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收和费用,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保密和信息披露

14.1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14.2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书面允许时,不能将本协议内容向双方及各自聘请之中介机构以外的其他方披露,本保密条款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审批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披露。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事件”,应指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无法避免或对其后果无法克服而导致任何一方部分或完全的无法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军队的作为与不作为,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现象,暴乱或战争。

15.2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提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5.3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协议第15.1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

天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完全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15.4主张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否则不能以15.3款为由主张本协议终止。

15.5 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该方得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通知

16.1任何根据本协议要求发出的通知或者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写,并经专人、挂号信、特快专递或传真送至下列地址。通知被送达的日期应以下列方法确定:

16.1.1 专人交付的通知,在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

16.1.2挂号信、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该等通知被投邮之日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6.1.3传真发出的通知,在该等通知成功发送时视为送达。

16.2双方通讯地址如本协议首页所列,如需变更应提供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17.1本协议任何条款若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致使无效或不能履行,或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则仅视为该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7.2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或者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其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对权利的单独或者部分的行使,不应视为妨碍其他权利的行使。

17.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

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委托给第三者或向其提供担保,或其他类似行为。

17.4本协议签订后如双方就本次股份转让签订有关的补充协议,均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二者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如有多份补充协议,以签署时间较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17.5双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及为相关主管机关审批/备案的目的可能会签署相关报备/备案文件。相关报备/备案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17.6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余留作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之用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2:郭英杰

甲方3:郭裕春

甲方4:郭琼雁

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在本协议中可合称为“甲方”

乙方:陈思伟

“鉴于:

本协议相关方于2022年6月16日签署了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华珠宝”)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协议》,现各方就上述系列协议约定事宜的具体履行事项,各方经友好协商进一步约定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

1.1 本次表决权放弃涉及的弃权股份为标的股份转让后甲方仍直接持有的萃华珠宝49,647,0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38%。

1.2 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萃华珠宝49,647,0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9.38%)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萃华珠宝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

(2)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其他议案;

(3)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财产权利、配股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但涉及弃权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甲方所持弃权股份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1.3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甲方对弃权股份享有的收益权,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甲方保证不违反其做出的公开承诺等。

1.4 本次表决权放弃后甲方在放弃期限内不持有目标公司任何有表决权的股份,也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1.5 本次表决权放弃后,甲方由于弃权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目标公司股份相应的表决权,亦应遵守本协议第1.2款等相关约定。

1.6 本次表决权放弃后,甲方持有的弃权股份减少的,甲方持有的余下弃权股份亦应遵守本协议第1.2款等相关约定。

1.7 若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双方将积极配合,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条 弃权期限

2.1 双方一致同意,表决权放弃期限自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除不可抗力因素、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其给另一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其他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2 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处分弃权股份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承诺、保证、陈述和/或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和因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对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包括自己行使、委托他人行使)等。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五条 生效及其他

5.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完成后成立,因《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生效。

5.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拾肆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1: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2:郭英杰

甲方3:郭裕春

甲方4:郭琼雁

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在本协议中可合称为“甲方”

乙方:陈思伟

上市公司: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

“鉴于:

(1)2022年6月16日,甲方1与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乙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甲方1处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0,738,7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同日,甲方、乙方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编号:20220616-2-1)(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起,甲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仍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49,647,0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9.38%)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

(2)甲方与龙凤于2021年11月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2022年1月1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22年6月2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龙凤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5,881,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20%)。2022年11月2日,甲方与龙凤完成相关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龙凤取得的甲方向其转让的上市公司15,881,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20%),系甲方与乙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放弃表决权的上市公司 49,647,0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38%)中的一部分。因该部分股份已转让给龙凤(龙凤就该部分股份享有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的股东权利),表决权放弃涉及的弃权股份已发生变化。

为避免疑义,现各方就表决权放弃涉及的弃权股份发生变化相关事宜,各方经友好协商进一步约定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约定继续有效

甲方向龙凤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5,881,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20%)已于2022年11月2日完成过户登记。甲方1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已于2023年8月17日完成过户登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

1、甲方2、甲方3、甲方4分别持有上市公司16,722,560股、12,452,830股、4,590,000股、0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53%、4.86%、

1.79%、0%),即甲方仍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3,765,3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18%)。甲方同意按照《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33,765,3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18%)对应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仍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各方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并承诺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甲方同意继续履行《表决权放弃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第二条 效力本协议为《表决权放弃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本协议未涉及之事项按照《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完成后成立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2022年8月15日,翠艺投资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书》,将8,000,000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分别于2023年2月15日、2023年8月15日办理了延期购回的手续。除此之外翠艺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思伟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翠艺投资处受让其持有的萃华珠宝30,738,720股股份,转让价格为13.86元/股,所需资金合计426,038,659.2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份受让的资金拟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已于2023年7月27日届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将延期举行,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公司将积极推进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尽快召开相关会议审议换届选举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调整计划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

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章程》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权益变动的限制性条款。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等将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适应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法人治理要求,进一步保持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架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上市公司仍将保持独立的企业运营体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为了保持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一)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萃华珠宝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证萃华珠宝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萃华珠宝的控制之下,并为萃华珠宝独立拥有和运营。

3、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萃华珠宝的资金、资产;不以萃华珠宝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保证人员独立

1、保证萃华珠宝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萃华珠宝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萃华珠宝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保证财务独立

1、保证萃华珠宝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萃华珠宝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萃华珠宝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萃华珠宝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不违法干预萃华珠宝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不干涉萃华珠宝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机构独立

1、保证萃华珠宝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萃华珠宝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萃华珠宝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业务独立

1、保证萃华珠宝的业务独立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萃华珠宝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萃华珠宝的业务活动。”

二、同业竞争的情况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珠宝饰品设计、加工、批发和零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包括本人直系亲属和配偶,下同)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包括本企业/本人全资、控股公司及本企业/本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下同)现有的业务、产品/服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正在或将要开展的业务、产品/服务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委托管理、通过第三方经营、担任顾问等)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本人承诺,在今后的业务中,本人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同业竞争,即: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委托管理、通过第三方经营、担任顾问等)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经营活动,以避免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但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可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条件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关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竞争业务集中到新开源或上市公司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

3、若有第三方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提供任何业务机会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有任何机会需提供给第三方,且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业务有竞争或者上市公司有能力、有意向承揽该业务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该业务机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以合理的条款和条件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承接。

二、 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项业务。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无条件按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三、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三、关联交易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为规范将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一、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若发生关联交易,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根据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二、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会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51%股权的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61,200.00万元收购思特瑞锂业51.00%的股权。同日,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陈思伟、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潞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鼎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鑫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关于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并后续签署了《关于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2023年1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8月2日,上市公司现金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51%股权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11日、2023年1月14日、2023年8月3日披露的《关于现金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2023-003)、《关于现金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及相关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的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

过65,409,307股(含本数),由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思伟认购49,056,981股股票(含本数),由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认购16,352,326股股票(含本数),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为陈思伟控制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及相关公告。除上述交易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郭英杰为上市公司董事长,郭裕春为上市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翠艺投资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共同持股主体。

2022年6月16日,翠艺投资与陈思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思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翠艺投资处受让其持有的萃华珠宝30,738,720股股份。协议转让交割完成后,陈思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00%。2023年8月17日,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至陈思伟名下。

2022年6月16日,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49,647,0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9.38%)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自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登记至陈思伟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因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向龙凤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5,881,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20%)已于2022年11月2日完成过户登记,导致《表决权放弃协议》涉及的弃权股份发生变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分别持有上市公司16,722,560股、12,452,830股、4,590,000股、0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股本

总额的6.53%、4.86%、1.79%、0%)。因此,2023年8月18日,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标的股份过户至陈思伟名下起,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同意不可撤销地放弃其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3,765,3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18%)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仍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陈思伟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协议,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因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与上市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及说明

5、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年 月 日

陈思伟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年 月 日

陈思伟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郭英杰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
股票简称萃华珠宝股票代码00273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陈思伟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不适用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股东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持有的股份表决权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0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 30,738,720股 变动比例: 12.00%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修订稿)》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年 月 日

陈思伟

(此页无正文,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修订稿)》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郭英杰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