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及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3-05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及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艺投资”)关于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过户完成的通知,其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已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2023年8月18日,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琼雁、郭裕春与陈思伟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翠艺投资与陈思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翠艺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陈思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0,738,72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18日、2022年6月2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二、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
公司收到翠艺投资的通知,获悉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日期为2023年8月17日,并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股份转让前 | 本次股份转让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翠艺投资 | 47,461,280 | 18.53 | 16,722,560 | 6.53 |
陈思伟 | 0 | 0 | 30,738,720 | 12.00 |
三、表决权放弃基本情况
1、2022年6月16日,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编号:20220616-2-1),约定自标的股份过户至陈思伟名下起,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仍持有的公司49,647,062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38%)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陈思伟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18日、2022年6月2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2、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龙凤于2021年11月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2022年1月1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22年6月2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龙凤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5,881,672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0%)。2022年11月2日,相关股份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8日、2022年1月20日、2022年6月30日、2022年11月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龙凤)》、《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076)、《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3、鉴于龙凤取得的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向其转让的公司15,881,672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0%),系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放弃表决权的公司49,647,062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38%)中的一部分,该部分股份已转让给龙凤,龙凤就该部分股份享有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的股东权利,《表决权放弃协议》涉及的弃权股份已发生变化。因此,2023年8月18日,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编号:20230616-1),约定自标的股份过户至陈思伟名下起,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同意不可撤销地放弃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33,765,39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18%)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仍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陈思伟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
四、《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一)《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甲方1: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2:郭英杰
甲方3:郭裕春
甲方4:郭琼雁
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在本协议中可合称为“甲方”
乙方:陈思伟
上市公司: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鉴于:
1、2022年6月16日,甲方1与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乙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甲方1处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0,738,7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同日,甲方、乙方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编号:20220616-2-1)(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起,甲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仍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49,647,0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38%)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
2、甲方与龙凤于2021年11月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2022年1月1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22年6月2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龙凤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5,881,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20%)。2022年11月2日,甲方与龙凤完成相关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龙凤取得的甲方向其转让的上市公司15,881,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20%),系甲方与乙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放弃表决权的上市公司 49,647,0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38%)中的一部分。因该部分股份已转让给龙凤(龙凤就该部分股份享有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的股东权利),表决权放弃涉及的弃权股份已发生变化。
为避免疑义,现各方就表决权放弃涉及的弃权股份发生变化相关事宜,各方经友好协商进一步约定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约定继续有效
甲方向龙凤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5,881,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20%)已于2022年11月2日完成过户登记。甲方1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已于2023年8月17日完成过户登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1、甲方
2、甲方3、甲方4分别持有上市公司16,722,560股、12,452,830股、4,590,000股、0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53%、4.86%、1.79%、0%),即甲方仍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3,765,3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13.18%)。甲方同意按照《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33,765,3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18%)对应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仍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
各方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并承诺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甲方同意继续履行《表决权放弃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第二条 效力本协议为《表决权放弃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本协议未涉及之事项按照《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完成后成立生效。”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过户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翠艺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6,722,560股,占公司总股本6.53%;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3,765,390股,占公司总股本13.18%。陈思伟持有公司股份30,738,720股,占公司总股本12.0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思伟为拥有公司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
2、本次协议转让及表决权放弃事项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陈思伟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履行承诺的情形。
4、本次《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3、《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