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翠艺投资)(修订稿)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萃华珠宝股票代码:002731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1栋(二层中之二)法定代表人:郭英杰
一致行动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地址 |
郭英杰 | 44030619610421****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
郭琼雁 | 44030619631216****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
郭裕春 | 44030619820913****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3年8月18日
修订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2年6月18日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翠艺投资)》,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签署的《放弃表决权协议》涉及的弃权股份发生变化,各方于2023年8月18日签署了《放弃表决权协议之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及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进行修订,并补充披露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二、补充披露备查文件
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七节 备查文件”。
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下文楷体加粗部分。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修订说明 ......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一、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 5
(一)信息义务披露人基本情况 ...... 5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的说明 ...... 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权益变动方式 ...... 8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 8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 8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 9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2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6
一、备查文件 ...... 16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16
释 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萃华珠宝、公司 | 指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 |
翠艺投资 | 指 | 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 | 指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陈思伟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翠艺投资处受让其持有的萃华珠宝30,738,720股股份,以及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3,765,3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18%)的表决权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翠艺投资与陈思伟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
表决权放弃协议 | 指 | 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先生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 |
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先生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 | |
股东大会 | 指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董事会 | 指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监事会 | 指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
公司章程 | 指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义务披露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9372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1栋(二层中之二)
法定代表人:郭英杰成立日期:1996年9月9日营业期限:1996年9月9日至5000年1月1日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股东信息:
单位:万元
序号 | 出资人姓名或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比例(%) |
1 | 郭英杰 | 货币 | 1,122 | 51.00 |
2 | 郭琼雁 | 货币 | 660 | 30.00 |
3 | 郭裕春 | 货币 | 418 | 19.00 |
合 计 | 2,200 | 100.00 |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郭英杰
姓名 | 郭英杰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44030619610421****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 无 |
2、郭琼雁
姓名 | 郭琼雁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44030619631216****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 无 |
3、郭裕春
姓名 | 郭裕春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44030619820913****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 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在本单位任职情况 |
郭英杰 | 男 | 中国 | 深圳市 | 否 | 法定代表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的说明
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由郭英杰、郭琼雁、郭裕春共同出资设立,郭英杰、郭琼雁、郭裕春系直系亲属关系,故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英杰、郭琼雁、郭裕春系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持有的部分萃华珠宝股份,同时放弃持有的剩余的萃华珠宝股份的表决权,从而转让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基于对萃华珠宝目前的投资价值判断而作出的商业行为。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尚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明确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尚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明确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股份和放弃表决权。2022年6月16日,翠艺投资与陈思伟先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思伟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翠艺投资处受让其持有的萃华珠宝30,738,7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2.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3.86元/股。
同日,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先生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49,647,0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38%)的表决权。因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向龙凤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5,881,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20%)已于2022年11月2日完成过户登记,导致《表决权放弃协议》涉及的弃权股份发生变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分别持有上市公司16,722,560股、12,452,830股、4,590,000股、0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6.53%、4.86%、1.79%、0%)。因此,2023年8月18日,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标的股份过户至陈思伟名下起,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同意不可撤销地放弃其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3,765,3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18%)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仍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陈思伟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1)转让方: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2)受让方:陈思伟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陈思伟转让30,738,720股萃华珠宝无限售流通股A股股份,占萃华珠宝总股本的12.00%。
3、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付款安排
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确定本次萃华珠宝每股转让价格为13.86元/股,转让数量为30,738,720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26,038,659.2元(大写:肆亿贰仟陆佰零叁万捌仟陆佰伍拾玖元贰角)。
4、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
(1)签订时间:2022年6月16日
(2)生效时间及条件
协议经双方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经翠艺投资法定代表人与陈思伟签字并经翠艺投资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1: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2:郭英杰
甲方3:郭裕春
甲方4:郭琼雁
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在本协议中可合称为“甲方”
乙方:陈思伟
2、表决权放弃协议中关于表决权放弃的主要条款
本次表决权放弃涉及的弃权股份为标的股份转让后甲方仍直接持有的萃华珠宝49,647,0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38%。
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甲方在表决权放弃期间无偿且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9,647,062股(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9.38%)的部分股份所涉及的表决权、提案权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所约定的股东权利。
3、弃权期限
双方一致同意,表决权放弃期限自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
4、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
(1)签订时间:2022年6月16日
(2)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完成后成立,因《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1: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2:郭英杰
甲方3:郭裕春
甲方4:郭琼雁
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在本协议中可合称为“甲方”
乙方:陈思伟
2、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
“鉴于:
(1)2022年6月16日,甲方1与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乙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甲方1处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0,738,7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同日,甲方、乙方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编号:20220616-2-1)(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起,甲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仍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49,647,0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9.38%)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
(2)甲方与龙凤于2021年11月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2022年1月1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22年6月2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龙凤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5,881,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20%)。2022年11月2日,甲方与龙凤完成相关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龙凤取得的甲方向其转让的上市公司15,881,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20%),系甲方与乙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放弃表决权的上市公司 49,647,0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38%)中的一部分。因该部分股份已转让给龙凤(龙凤就该部分股份享有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的股东权利),表决权放弃涉及的弃权股份已发生变化。
为避免疑义,现各方就表决权放弃涉及的弃权股份发生变化相关事宜,各方经友好协商进一步约定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约定继续有效
甲方向龙凤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5,881,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20%)已于2022年11月2日完成过户登记。甲方1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已于2023年8月17日完成过户登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
1、甲方2、甲方3、甲方4分别持有上市公司16,722,560股、12,452,830
股、4,590,000股、0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53%、4.86%、
1.79%、0%),即甲方仍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3,765,3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18%)。甲方同意按照《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33,765,3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18%)对应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仍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
各方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并承诺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甲方同意继续履行《表决权放弃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第二条 效力本协议为《表决权放弃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本协议未涉及之事项按照《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完成后成立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2022年8月15日,翠艺投资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书》,将8,000,000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分别于2023年2月15日、2023年8月15日办理了延期购回的手续。除此之外翠艺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郭英杰 | ||
郭琼雁 | ||
郭裕春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陈思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置备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萃华珠宝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签署页)
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派代表:
郭英杰
签署日期:2023年8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签署页)
郭英杰
签署日期:2023年8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签署页)
郭琼雁
签署日期:2023年8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签署页)
郭裕春
签署日期:2023年8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1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 |
股票简称 | 萃华珠宝 | 股票代码 | 00273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1栋(二层中之二)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流通A股 持股数量:47,461,280股 持股比例:18.53%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流通A股 持股数量:16,722,560股 变动比例:-1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2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 |
股票简称 | 萃华珠宝 | 股票代码 | 00273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郭英杰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流通A股 持股数量:12,452,830股 持股比例:4.86%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流通A股 持股数量:12,452,830股 变动比例:0.0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3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 |
股票简称 | 萃华珠宝 | 股票代码 | 00273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郭琼雁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流通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0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流通A股 持股数量:0股 变动比例:0.0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4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 |
股票简称 | 萃华珠宝 | 股票代码 | 00273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郭裕春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流通A股 持股数量:4,590,000股 持股比例:1.7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流通A股 持股数量:4,590,000股 变动比例:0.0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附表之签署页)
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派代表:
郭英杰
签署日期:2023年8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附表之签署页)
郭英杰
签署日期:2023年8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附表之签署页)
郭琼雁
签署日期:2023年8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附表之签署页)
郭裕春
签署日期:2023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