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3-08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萃华珠宝”)与陈思伟、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瑞科技”)于2023年12月27日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原《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终止。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3年3月31日,公司与陈思伟、思特瑞科技签署了《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思伟之股份认购协议》、《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65,409,307股(含本数),由陈思伟认购49,056,981股股票(含本数),由思特瑞科技认购16,352,326股股票(含本数),思特瑞科技为陈思伟控制的企业。上述交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2023-014)、《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20)等相关公告。
二、终止协议签署情况
鉴于目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与中介机构认真研究论证,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事项。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决定与陈思伟、思特瑞科技分别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陈思伟之间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甲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乙方:陈思伟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3年3月31日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根据前述协议的安排,乙方拟通过参与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方式增加持有的甲方股份。2.综合考虑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股权变化等因素,双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现决定终止《股份认购协议》,终止本次合作。3.基于上述,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现就《股份认购协议》终止相关事宜达成本终止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股份认购协议》终止。除另有约定外,《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再享有《股份认购协议》项下权利或承担《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任何一方于《股份认购协议》项下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存在任何一方需要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终止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在本次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等信息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未经相关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四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终止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配合甲方根据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与终止本次合作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终止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终止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终止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作为向有关机关报送的文件。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公司与思特瑞科技之间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3年3月31日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根据前述协议的安排,乙方拟通过参与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方式成为甲方股东。
2.综合考虑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股权变化等因素,双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现决定终止《股份认购协议》,终止本次合作。
3.基于上述,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现就《股份认购协议》终止相关事宜达成本终止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股份认购协议》终止。除另有约定外,《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再享有《股份认购协议》项下权利或承担《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任何一方于《股份认购协议》项下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存在任何一方需要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终止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在本次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等信息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未经相关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四条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终止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配合甲方根据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与终止本次合作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终止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终止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终止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作为向有关机关报送的文件。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终止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目前的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