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萃华: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及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4-28  ST萃华(00273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731证券简称:ST萃华公告编号:2026-04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及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翠艺”)持有的公司200.00万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先生持有的公司240.003万股股份,合计440.0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已于2026年4月8日被司法拍卖成功,本次股份拍卖过户后,深圳翠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将由31,205,390股减少至26,805,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由12.18%减少至10.46%。权益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上述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涉及的质押和司法冻结因股份过户相应解除。

一、本次司法拍卖股份过户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翠艺持有的公司200.00万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先生持有的公司240.003万股股份,合计

440.0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已于2026年4月8日被司法拍卖成功,并于2026年4月23日完成过户。深圳翠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将由31,205,390股减少至26,805,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由12.18%减少至10.46%。权益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

二、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情况

1.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1栋(二层中之二)
权益变动时间2026年4月23日
股票简称ST萃华股票代码002731
变动类型(可多选)增加□减少?一致行动人有?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减持股数(股)减持比例(%)
A股2,000,0000.78%
合计2,000,0000.78%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其他?(司法拍卖)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股东投资款□其他□(请注明)不涉及资金来源?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31,205,39012.18%26,805,36010.4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1,205,39012.18%26,805,36010.46%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否□1、本次司法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6年3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2、公司股东本次减持情况与已披露的司法强制执行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强制执行已实施完毕。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强制执行已实施完毕。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否?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是□否?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说明(如适用)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不适用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不适用
7.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3.律师的书面意见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英杰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权益变动时间2026年4月23日
股票简称ST萃华股票代码002731
变动类型(可多选)增加□减少?一致行动人有?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减持股数(股)减持比例(%)
A股2,400,0300.94%
合计2,400,0300.94%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其他?(司法拍卖)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的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股东投资款□其他□(请注明)不涉及资金来源?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31,205,39012.18%26,805,36010.4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1,205,39012.18%26,805,36010.46%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否□1、本次司法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6年3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2、公司股东本次减持情况与已披露的司法强制执行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强制执行已实施完毕。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否?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是□否?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说明(如适用)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不适用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不适用
7.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3.律师的书面意见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解除质押股数(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质押起始日质押解除日质权人
深圳翠艺200.0011.96%0.78%2025.12.22026.4.23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郭英杰240.00324.26%0.94%2025.11.132026.4.23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合计440.00324.26%1.72%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本次办理前质押股份数量(万股)本次办理后质押股份数量(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已质押股份情况未质押股份情况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数量(万股)占已质押股份比例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股份数量(万股)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深圳翠艺1,472.265.75%1,412.001,212.0082.32%4.73%-0-0
郭英杰749.282.93%944.00704.0093.96%2.75%-0-0
郭裕春459.001.79%400.00400.0087.15%1.56%329.2582.31%15.0025.42%
合计2,680.5410.46%2,756.002,316.0086.40%9.04%329.2514.22%15.004.11%

3、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累计被冻结股份数(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深圳翠艺14,722,5605.75%14,722,560100.00%5.75%
郭英杰7,492,8002.93%7,492,800100.00%2.93%
郭裕春4,590,0001.79%4,590,000100.00%1.79%
小计26,805,36010.46%26,805,360100.00%10.46%

四、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翠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26,805,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0.46%,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处于质押、冻结并轮候冻结状态,后续可能被再次司法处置。深圳翠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述司法拍卖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司法拍卖的受让方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等相关规定。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第十五条:“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4、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相关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明细表;

2、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