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订说明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2 |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3 |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及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及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4 |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
|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5 | 第九条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本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授予董事会特定事项的审议批准权限。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对超过《公司章程》、本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审议批准权限的所有重大事项,均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九条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授予董事会特定事项的审议批准权限。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对超过《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审议批准权限的所有重大事项,均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6 |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7 |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8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依照《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以及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召开的股东大会,在决议做出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9 |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10 |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形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形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11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中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12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本条删除,内容合并至修订后的第二十一条) |
13 |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14 | 第二十七条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 删除 |
|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5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本条删除,内容合并至修订后的第二十一条) |
16 |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17 |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18 |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19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
|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20 |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优先股; (七)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
| |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21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22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四)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情形外,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职责。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 | …… (四)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情形外,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职责。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 |
23 |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24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并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并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
|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25 | 第五十六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26 |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设置批准程序。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
|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27 |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单项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的25%的投资项目,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50%。 (三)对外签署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5%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承包、保险、货物运输、研究与开发、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租入或租出资产等合同。 (四)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资产报损。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但不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或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六)对公司借款的决策权限为: 1、综合授信业务: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十(含80%)且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借款事项: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含60%)且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七)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10% | 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一)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 单项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的25%的投资项目,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的50%。 (三) 对外签署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5%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承包、保险、货物运输、研究与开发、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租入或租出资产等合同。 (四) 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的资产报损。 (五)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或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的,以其在 |
的对外担保的决定权。 1、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为: (1)董事会有权就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做出决策,在决策时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实施。 (3)公司需要对外提供融资担保时,被担保单位须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审计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偿债能力的书面报告以及担保申请书交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派专人进行审核验证,并写出可以提供担保事项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与被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协议,协议至少要包括向对方单位提供担保的总额限制、甲乙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事宜并由被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5)对外担保事项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对提供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备案,并登记备查台帐。 (6)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对外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运作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及可能对公司未来产生的风险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及部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2、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 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六) 公司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如公司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对公司借款的决策权限为: 1、综合授信业务: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十(含80%)且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借款事项: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含60%)且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八)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的决定权。 1、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为: (1)董事会有权就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做出决策,在决策时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实施。 (3)公司需要对外提供融资担保时,被担保单位须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审计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偿债能力的书面报告以及担保申请 |
3、公司必须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 (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与被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协议,协议至少要包括向对方单位提供担保的总额限制、甲乙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事宜并由被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5)对外担保事项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对提供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备案,并登记备查台帐。 (6)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对外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运作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及可能对公司未来产生的风险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及部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2、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3、公司必须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
说明:上表中加粗部分文字为变化内容,本次修订涉及相应条款的合并、删除,导致原条款序号发生变更,根据变更后的情况相应调整,同时相应修订部分引用《公司章程》的条文序号。除上述修订外,《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