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塘乳业: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3年度在任独立董事郭葆春女士、黄晓宏先生、李汴生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郭葆春女士、黄晓宏先生、李汴生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附件一:
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郭葆春)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会: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填写本自查情况表,并对本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独立性自查 | |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7、是否属于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 ?否 |
注: 1、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3、表中序号第4项至第6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综上所述,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报告人(签字):
2024年年3月19日
附件二:
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黄晓宏)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会: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填写本自查情况表,并对本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独立性自查 | |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7、是否属于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 ?否 |
注: 1、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3、表中序号第4项至第6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报告人(签字):
2024年年3月19日
附件三:
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李汴生)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会: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填写本自查情况表,并对本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独立性自查 | |
1、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2、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3、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4、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5、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6、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7、是否属于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 ?否 |
注: 1、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3、表中序号第4项至第6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报告人(签字):
2024年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