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5-09  利民股份(002734)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3年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股份”、“公司”)
证券代码002734.SZ
注册资本372,565,078.00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批发;农药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控股公司服务;企业总部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90号)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98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为9,8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债券期限为6年。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14,054,716.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5,945,283.02元。上述募

集资金于2021年3月5日全部到账,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衡验字[2021]00022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利民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利民股份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利民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日期为2021年3月24日,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对利民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四)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六)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七)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八)认真审阅公司的三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等相关文件;

(九)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利民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利民股份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刘纯钦 孟夏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