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1-15  利民股份(002734)公司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4楼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60,845,2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32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33,461,5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95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7,383,6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7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1,307,2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3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923,5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7,383,6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767%。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848,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31,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770,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31,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8%。

2、《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848,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31,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770,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31,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8%。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812,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31,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274,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31,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2%。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莫海洋、韩欣茹;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