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2月2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4年2月5日9:00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在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表决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1.52元/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
将在实施回购时综合考虑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
在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具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后决定实施方式。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依法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18,000万元人民币(含)。
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8,000万元人民币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1.52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625,0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26%;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0,000万元人民币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1.52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680,556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3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如果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之一的,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办理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顺利实施本次回购股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2)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的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5)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在需要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形下,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及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6)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需的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二、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