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新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查股网  2023-11-16  王子新材(002735)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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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王子新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3年8月2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于2023年11月7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人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现对自前次提交会后事项承诺函(2023年9月6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的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就主要事项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变化

(一)2023年1-9月公司主要经营数据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公告了《2023年三季度报告》,公司2023年1-9月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1-9月增减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1,199,301,036.011,235,449,459.64-2.93%

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21,876,112.3721,895,945.05-0.09%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24,350,600.4560,112,506.58-59.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371,519.2656,915,490.23-69.4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242,828.1415,008,044.07-18.42%

(二)2023年1-9月公司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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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3年1-9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37.15万元,同比下降

69.48%,主要系2022年一季度发行人因收购子公司宁波新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超过投资成本部分)导致当期实现净利润较高所致。剔除营业外收支等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后,2023年1-9月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下降18.42%。此外,受外部环境冲击平息后国内整体经济形势尚处于复苏初期,发行人塑料包装业务客户需求恢复较慢,2023年1-9月营业收入同比下滑2.93%,虽然受益于原材料价格下降等因素影响营业毛利有所上升,但期间费用因工资薪酬、研发投入以及利息支出等增加而增长16.10%,导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下降18.42%。

二、会后重大事项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自前次提交会后事项承诺函(2023年9月6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发行人未出现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材料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黄学鹏、陈菲,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会计师丁彭凯、宋金元,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李达、郑婷婷未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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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的处罚,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盈利预测报告。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裁、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签署日(2023年9月6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其他有关事项。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将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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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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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李 达 郑婷婷

负责人:

赵 洋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