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查股网  2023-12-22  王子新材(002735)公司公告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股票代码:

002735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王进军王武军程刚刘大成

王竞达

王竞达曹跃云孙蓟沙

全体监事:

任兰洞李智匡光辉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白琼屈乐明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目录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2目录 ...... 8

释义 ...... 9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0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10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12

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2

四、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 15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24

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31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 31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32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32

第三节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34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 34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 34

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35第五节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36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 36

发行人律师声明 ...... 37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38验资机构声明 ...... 40

第六节备查文件 ...... 41

一、备查文件 ...... 41

二、查阅地点 ...... 41

释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王子新材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王子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A股在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2023年2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鉴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修订议案,其中涉及按照全面注册制的要求对预案进行修订、调减募集资金总额以及针对本次发行出具论证分析报告。2023年11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2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同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2023年4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监管部门注册过程2023年8月23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11月9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7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96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配的17名投资者发出了《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要求投资者根据《缴款通知书》向指定账户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除投资者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在《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余款外,其他16名初步获配的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经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18日出具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验证报告》(川华信验(2023)第0077号),截至2023年12月15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华支行51001870836051508511账户已收到王子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929,125,801.95元。

2023年12月18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款项。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1517号),截至2023年12月18日止,王子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89,425,00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9,125,801.95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8,211,463.7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0,914,338.16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89,425,005.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821,489,333.16元。

(五)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及最终缴款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89,425,005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90,446,890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12月7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10.39元/股,本次发行底价为10.39元/股。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深

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39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9,970.34万元。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29,125,801.95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8,211,463.7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10,914,338.16元。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及最终缴款认购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39元/股,发行股数为89,425,00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29,125,801.95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7名,不超过35名,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87,39129,999,992.496
2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87,39129,999,992.496
3上海林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林孚华莱士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887,39129,999,992.496
4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896,05230,089,980.286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623,659193,499,817.016
6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08,56350,999,969.576
7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887,39129,999,992.496
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887,37929,999,867.816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426,018201,836,327.026
10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纵贯信和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887,39129,999,992.496
11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盐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887,39129,999,992.496
1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90,46542,499,931.356
13余建平3,368,62334,999,992.976
14陈永华4,831,56850,199,991.526
15宁波市镇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威远镇芯一期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12,31949,999,994.416
1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368,62234,999,982.586
17卢红萍2,887,39129,999,992.496
合计89,425,005929,125,801.95-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六)锁定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的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60万元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5342F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2,887,391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2、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60万元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5342F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2,887,391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上海林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代“上海林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林孚华莱士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上海林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出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715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天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2432890XH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2,887,391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88室
法定代表人杨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CAQF836T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2,896,052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18,623,659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23,800万元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4,908,563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7,000万元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46083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2,887,391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469,765.3638万元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20454F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从事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获配数量2,887,379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19,426,018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10、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纵贯信和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万元
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孵化楼4F405室
法定代表人王连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21997P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获配数量2,887,391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11、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盐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97,882.2971万元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8号滨江基金产业园2栋204
法定代表人任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676619268
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证券投资。(以上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2,887,391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1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
住所地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5007761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4,090,465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余建平

姓名余建平
类型境内自然人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
身份证号码3503221976********
获配数量3,368,623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陈永华

姓名陈永华
类型境内自然人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
身份证号码5130271978********
获配数量4,831,568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15、宁波市镇海威远镇芯一期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宁波市镇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威远镇芯一期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宁波市镇海威远镇芯一期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311-2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市镇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翁宁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CHF6PNX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4,812,319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1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000万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625X4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3,368,622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17、卢红萍

姓名卢红萍
类型境内自然人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
身份证号码4201121969********
获配数量2,887,391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最终获配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贵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上述发行对象及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余建平、陈永华和卢红萍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发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述公司管理的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产品中,公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发行,上述公司管理的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上海林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和宁波市镇海威远镇芯一期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需要登记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登记备案。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次王子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4级及以上的投资者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均可参与认购。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其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王子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或姓名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1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2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3上海林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林孚华莱士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
4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6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7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10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纵贯信和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
11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盐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
1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13余建平普通投资者,C4级
14陈永华普通投资者,C4级
15宁波市镇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威远镇芯一期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
1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17卢红萍普通投资者,C4级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根据发行对象随申购报价文件一并提交的承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发行对象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王子新材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金证券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11月24日向深交所报送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104名(未剔除重复)。前述

名投资者包括:①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2023年

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前一日)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的21名投资者;②截至2023年

日公司前

名股东中的

名股东〔不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家、证券公司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家,其他投资者

家。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12月6日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除上述投资者外,2023年11月24日(含,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日)至2023年

日(含,询价前一日),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17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向其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上述过程均经过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

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1宁波佳投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誉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3徐毓荣
4深圳望睿投资有限公司
5余建平
6廖彩云
7何慧清
8魏巍
9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卢红萍
12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董卫国
14周海虹
15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6宁波市镇海威远镇芯一期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综上,本次发行共向121名投资者(未剔除重复)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

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等规定;《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主体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申购报价情况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3年12月11日9:00-12:00,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对象均在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内。除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之外,其余

名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

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保证金(万元)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393,500无需
2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953,009300.9
3陈永华10.505,000300
10.455,010
10.395,020
4卢红萍10.593,000300
10.493,000
10.393,000
5宁波市镇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威远镇芯一期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395,000300
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583,000300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493,000无需
11.193,600
10.795,100
8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盐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0.483,000300
9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753,000无需
10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913,070无需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保证金(万元)
10.454,250
11余建平10.553,000300
10.403,500
12上海林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林孚华莱士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133,000300
13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183,000300
14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183,000300
1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333,000无需
11.1210,510
10.8919,350
16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纵贯信和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0.493,000300
1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196,203无需
10.879,343
10.4920,500

(三)获配情况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配售原则及最终的缴款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0.39元/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7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获配股票限售期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87,39129,999,992.496
2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87,39129,999,992.496
3上海林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林孚华莱士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887,39129,999,992.496
4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896,05230,089,980.286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623,659193,499,817.016
6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08,56350,999,969.576
7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887,39129,999,992.496
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887,37929,999,867.816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426,018201,836,327.026
10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纵贯信和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887,39129,999,992.496
11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盐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887,39129,999,992.496
1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90,46542,499,931.356
13余建平3,368,62334,999,992.976
14陈永华4,831,56850,199,991.526
15宁波市镇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威远镇芯一期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12,31949,999,994.416
1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368,62234,999,982.586
17卢红萍2,887,39129,999,992.496
合计89,425,005929,125,801.95-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17名,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本次获配的投资者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等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云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保荐代表人:黄学鹏、陈菲项目协办人:王影其他项目人员:江岚、刘念、张培、任了了、李谦伟电话:021-68826801传真:021-68826800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电话:010-58091000传真:010-58091100经办律师:李达、郑婷婷

(三)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杨志国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电话:021-23280000传真:021-63214250

经办注册会计师:丁彭凯、宋金元

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1王进军107,275,57335.5880,456,680
2王武军18,142,5786.0213,606,934
3方士雄12,952,1484.30-
4王孝军11,250,4003.73-
5李玢8,949,4972.97-
6张文军6,610,8002.19-
7梁建宏5,770,1351.91-
8王娟3,161,4801.05-
9彭旭2,671,7590.89-
10陈永华2,608,7020.87-
合计179,393,07259.5094,063,614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1王进军107,275,57327.4480,456,680
2王武军18,142,5784.6413,606,934
3方士雄12,952,1483.31-
4王孝军11,250,4002.88-
5李玢8,949,4972.29-
6陈永华7,440,2701.904,831,568
7张文军6,610,8001.69-
8梁建宏5,770,1351.48-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9诺德基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浦江12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5,454,2921.405,454,292
10宁波市镇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威远镇芯一期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12,3191.234,812,319
合计188,658,01248.26109,161,793

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89,425,00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王进军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系公司对主营业务的拓展和完善,项目实施后将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不会导致公司业务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未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性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96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性意见发行人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书》中有关中止发行情形的约定及后续安排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有合理性、必要性。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第五节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对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黄学鹏陈菲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王影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冉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月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李达郑婷婷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已阅读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丁彭凯宋金元蔡勇(已离职)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已阅读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丁彭凯宋金元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保荐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7、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

电话:0755-81713366

传真:0755-81706699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3层

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