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临时)审议通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1条 为充分发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2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并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3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1)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2)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3)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4)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5)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6) 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4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资金财务总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5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6条 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 法律
等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7条 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
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部门及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8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督促的
方式、次数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9条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并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的相关事务进行具体沟通。
第12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13条 在考虑下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先就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则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则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14条 公司原则上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
员会应重点关注。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通过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后,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15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要求其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16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提前3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
第18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审计委员会应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19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20条 本规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1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2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