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9 |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 公告编号:2024-010号 |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文华酒店7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洪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6人,代表股份650,571,8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85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5,875,2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3人,代表股份214,696,6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8513%。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4人,代表股份34,698,1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9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2人,代表股份34,696,6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92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陈惠燕律师和王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陈曦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4,547,4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07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673,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82.6376%。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陈曦女士累计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陈曦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龚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44,293,6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419,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81.9063%。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龚峤先生累计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龚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48,338,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66%;反对1,968,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7%;弃权2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464,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622%;反对1,968,9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746%;弃权2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32%。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096,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2%;反对1,36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9%;弃权1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22,5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473%;反对1,36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57%;弃权1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7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惠燕律师和王力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主要情况如下: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陈惠燕律师和王力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