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万达电影 |
股票代码: | 002739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 |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办事处北安街(政府东邻)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 |
一致行动人(一) |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2001室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 |
一致行动人(二) | 林宁 |
住所: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
通讯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
权益变动性质: | 股份减少(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 |
签署日期:2025年1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中所载明的材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面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万达电影 | 指 |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莘县融智 | 指 | 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 指 |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达文化集团”)和林宁女士 |
本报告书 | 指 |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公司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10.8974%减少至8.0456%的权益变动行为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2MA3CA7WT8X |
注册资本 | 1,476.9839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6年5月9日 |
住所 |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办事处北安街(政府东邻)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05358074XU |
注册资本 | 8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张春远 |
成立时间 | 2012年9月19日 |
住所 |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2001室 |
经营范围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要股东 |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万达文化集团100%股权 |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 张春远先生,万达文化集团执行董事和经理,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 |
2、林宁
姓名 | 林宁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210202196006****** |
住所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
通讯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莘县融智与万达文化集团、林宁女士构成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元回购注销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市场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安排继续持有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莘县融智持有公司股份222,437,331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10.2065%;莘县融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7,495,178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10.8974%。
2、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莘县融智业绩承诺补偿股份67,590,102股已于2025年1月13日回购注销完成。
3、本次权益变动后,莘县融智持有公司股份154,847,229股,占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的7.3325%;莘县融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9,905,076股,占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的8.0456%。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莘县融智 | 222,437,331 | 10.2065% | 154,847,229 | 7.3325% |
万达文化集团 | 600,016 | 0.0275% | 600,016 | 0.0284% |
林宁 | 14,457,831 | 0.6634% | 14,457,831 | 0.6846% |
合计 | 237,495,178 | 10.8974% | 169,905,076 | 8.0456% |
二、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注销情况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2022年未能完成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就其与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所引起的争议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485号)及莘县融智出具的《承诺函》,莘县融智本次应补偿股份67,590,102股,由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元回购并予以注销。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5年1月13日办理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9,905,076股,占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的8.0456%。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54,847,229股,占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的7.3325%,其中包括限售条件流通股45,084,337股,累计质押股份64,530,000股。
四、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于2025年1月13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以下文件置备于万达电影证券部,以备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5年1月14日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春远签署日期:2025年1月14日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林宁签署日期:2025年1月1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朝阳区 |
股票简称 | 万达电影 | 股票代码 | 00273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237,495,178 股 持股比例: 10.8974%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169,905,076 股 持股比例: 8.0456% 变动比例: 2.8518%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已于2025年1月13日注销完毕。 方式:万达电影以总价人民币1元回购注销莘县融智持有的67,590,102股公司股份。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5年1月14日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春远签署日期:2025年1月14日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
林宁签署日期: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