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2-31  *ST爱迪(00274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206 证券简称:爱迪3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迪尔”)于2023年7月1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20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苏日明先生、朱新武先生、李勇先生、鲍俊芳先生、苗志国先生、李城峰先生、徐新雄先生、狄爱玲女士、苏永明先生、苏啟皓先生、刘丽女士、陈茂森先生、吴炜圳先生、张勇先生、张伯新先生、王春华先生、丁元波先生、姬昆先生、苏江洪先生、卢金凤女士、蔡煜女士、苏建明先生: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爱迪尔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爱迪尔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爱迪尔少计期间费用

2017年至2018年,爱迪尔子公司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盘珠宝”)使用账外的个人银行卡支付员工加班费、报销款、利息等费用,用于大盘珠宝日常经营。2017年6月至12月、2018年度,大盘珠宝分别少计期

间费用897.82万元、747.18万元,导致爱迪尔2017年度、2018年度分别虚增利润总额897.82万元、747.18万元。

(二)爱迪尔虚增存货和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爱迪尔通过虚构委托加工和委托代销业务的方式虚增存货。2017年末至2020年末,爱迪尔分别虚增存货6,411.32万元、14,910.01万元、16,369.10万元、31,577.75万元。2020年度,爱迪尔对35,698.54万元存货(含上述31,577.75万元虚增存货)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当,导致当期虚减利润总额35,698.54万元。

(三)爱迪尔虚增应收账款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爱迪尔虚增对客户的应收账款。截至2019年期末,爱迪尔累计虚增应收账款42,860.11万元。2017年至2019年,爱迪尔分别虚增应收账款6,300.72万元、12,154.31万元、24,405.09万元。

爱迪尔对前述虚增应收账款不当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17年至2021年分别虚减利润总额214.90万元、381.12万元、8,863.34万元、9,994.53万元、6,450.90万元。

(四)爱迪尔虚增营业收入

爱迪尔通过对客户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截至2019年期末,爱迪尔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6,516.76万元。2017年至2019年,爱迪尔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786.60万元、8,618.71万元、13,111.45万元,导致2017年至2019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57.00万元、1,726.95万元、982.55万元。

综上,少计期间费用、虚增营业收入、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爱迪尔2017年和2018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739.93万元、2,093.0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89%、26.78%;导致2019年至2021年分别虚减利润总额7,880.79万元、45,693.07万元、6,450.9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3.59%、29.61%、8.50%。虚增期末应收账款、虚增存货和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事项导致爱迪尔2017年至2019年分别虚增资产12,712.03万元、27,064.32万元、40,774.19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16%、16.86%、

15.51%,导致2020年虚减资产4,120.79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5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

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爱迪尔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苏日明、朱新武、苗志国、狄爱玲、苏永明、苏啟皓、刘丽、王春华、苏江洪、吴炜圳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爱迪尔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苏日明、朱新武、李勇、鲍俊芳、狄爱玲、刘丽、陈茂森、徐新雄、王春华、苏江洪、吴炜圳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爱迪尔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李勇、苏日明、朱新武、鲍俊芳、狄爱玲、刘丽、陈茂森、徐新雄、丁元波、王春华、苏江洪、吴炜圳、卢金凤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爱迪尔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李勇、鲍俊芳、陈茂森、张勇、张伯新、姬昆、丁元波、蔡煜、吴炜圳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爱迪尔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审计机构2019年度至2021年度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上述人员未调查、了解公司经营异常情况,未采取履职尽责的措施,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存在放任态度。

爱迪尔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苏日明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决策并组织、实施了虚增存货、虚增应收账款、虚增营业收入、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违规事项。朱新武作为时任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勇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鲍俊芳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参与虚增存货、虚增应收账款、

虚增营业收入、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违规事项;苗志国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知悉、参与虚增存货等违规事项;李城峰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参与虚增存货、虚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等违规事项。上述人员是对爱迪尔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新雄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狄爱玲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苏永明、苏啟皓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丽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虚增存货等违规事项。陈茂森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吴炜圳作为时任监事,参与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违规事项。

张勇作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张伯新作为时任董事,王春华、丁元波、姬昆作为时任独立董事,苏江洪作为时任监事会主席,卢金凤、蔡煜作为时任监事,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爱迪尔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苏建明作为大盘珠宝日常经营的实际负责人,组织、实施了大盘珠宝通过设置账外账少计期间费用等违规事项,直接导致爱迪尔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苏建明是爱迪尔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2020年4月30日,爱迪尔连续12个月内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累计金额达到30,153.25万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78%。爱迪尔直至2021年5月9日才补充披露。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十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规定,爱迪尔应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爱迪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爱迪尔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诉讼仲裁法律文件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爱迪尔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董事苏日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徐新雄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其中对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罚款800万元,对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罚款50万元;

2.对苏日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万元 ;

3.对朱新武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4.对李勇、鲍俊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5.对狄爱玲、刘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6.对徐新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罚款150万元,作为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罚款20万元;

7.对陈茂森、吴炜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8.对张勇、王春华、苏江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 ;

9.对张伯新、丁元波、姬昆、卢金凤、蔡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10.对苗志国、李城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11.苏建明、苏永明、苏啟皓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苏日明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苏日明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朱新武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对朱新武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苗志国、李城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苗志国、李城峰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上述人员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李勇、鲍俊芳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的规定,对李勇、鲍俊芳采取8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对于此次行政处罚所涉事项,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约定的时间节点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出具的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200号)。特此公告。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