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查股网  2024-10-31  光华科技(002741)公司公告

股票简称:光华科技 股票代码:002741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四年十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签字:

陈汉昭郑 靭蔡 雯
杨荣政高万里余军文
彭朝辉陈鸣才彭俊彪

全体监事签字:

王 珏王志勇薛依林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郑 靭杨荣政蔡 雯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公司基本情况 ...... 4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5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7

四、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13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2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22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 ...... 22

二、本次发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 23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5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 25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 25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7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8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29

发行人律师声明 ...... 30

审计机构声明 ...... 31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3

一、备查文件 ...... 33

二、查阅地点 ...... 33

三、查阅时间 ...... 33

释 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光华科技/发行人/公司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股东大会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方案》《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认购邀请书》《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追加认购邀请书》《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Guanghua Sci-Tech Co., Ltd.
成立日期1980年8月30日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证券代码002741
注册资本399,479,243元(本次发行前)
实收资本399,479,243元(本次发行前)
股票上市时间2015年2月16日
法定代表人郑靭
董事会秘书杨荣政
注册地址汕头市大学路295号
邮政编码51506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821099K
电话号码0754-88211322
传真号码0754-88110058
经营范围锂电池材料的生产、研发、销售;化学品的研发;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具体按《安全生产许可证》(粤汕应危生字【2021】0007号许可范围生产,有效期至2024年9月25日)】;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的销售【其中危险化学品按经营许可证(汕应危经(01)【2022】0008号,有效期至2025年7月26日)及(汕金应急经(B)字【2022】0006号有效期至2025年7月26日)许可范围经营】;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化学试剂(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加工、制造、销售;实验室常备玻璃仪器、仪器仪表的销售;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二次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稀土功能材料销售;高新技术咨询与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安全生产许可证》(粤汕应危生字【2021】0007号)已到期换证,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粤汕应危生字【2024】007号许可范围生产,有效期至2027年9月25日),工商信息尚未同步更新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议程序

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023年3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4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5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11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12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程序

2023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250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验资情况

2024年10月2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光华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14365号),截至2024年10月22日16:00止,东方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者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699,999,955.56元。

2024年10月23日,东方证券将扣除尚未支付承销费用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会字[2024]第10629号),截至2024年10月23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543,067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55.5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116,172.1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8,883,783.42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5,543,067.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623,340,716.42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125,0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本数),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65,543,067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4年10月15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10.60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68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75%。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4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90,262189,999,998.166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938,202127,499,997.366
3方嘉琪9,363,29599,999,990.606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601,12370,499,993.646
5施渊峰2,340,82324,999,989.646
6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53,55822,999,999.446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59,92521,999,999.006
8陆金学2,059,92521,999,999.006
9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72,65919,999,998.126
10罗冠捷1,872,65919,999,998.126
11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1,872,65919,999,998.126
12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872,65919,999,998.126
13张宇1,872,65919,999,998.126
14林丽华1,872,65919,999,998.126
合计65,543,067699,999,955.56-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699,999,955.5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1,116,172.1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88,883,783.42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六)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已于2024年9月19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并于2024年10月14日向深交所提交了《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前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中包括:截至2024年9月10日收市后公司前20名股东(已剔除关联方和港股通)中的15家、基金公司55家、证券公司28家、保险机构22家、其他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20家,共计138家投资者(剔除重复对象)。

2024年9月19日(含)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本次发行首轮申购报价前(2024年10月17日上午9:00前),有28名新增意向认购投资者。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4年10月14日(T-3日)至本次申购报价前(2024年10月17日上午9:00前)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等文件。

在10月17日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经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4年10月17日追加簿记期间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上述投资者以及3名在追加认购期间表达意向且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补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追加认购截止前,新增的31名意向认购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投资者名称
4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12UBS AG
13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14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湖南湘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施渊峰
19郭军
20张宇
21青岛鹿秀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宁波鹿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4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董卫国
26陆金学
27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林丽华
29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吴晓琪
31陈学赓

经主承销商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发行价格确定、获配股份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信息。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上述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2、首轮询价申购情况

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4年10月17日(T日)上午9:00-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14份申购报价单及相关申购材料。前述14家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除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10家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前述14家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相关申购材料,申购报价均合法有效。

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询价对象名称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为有效申购
1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702,000
2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923,000
11.1310,000
10.7319,000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092,200
4罗冠捷11.282,000
5施渊峰11.492,050
11.092,250
10.692,500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10.682,000
7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422,000
8张宇10.772,000
9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452,730
11.933,780
11.097,050
10林丽华11.082,000
1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242,360
11.398,001
10.6911,717
12陆金学12.482,200
13方嘉琪11.0510,000
14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912,300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

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14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以10.68元/股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根据首轮认购结果,本次有效认购金额为68,967万元,尚未达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70,000万元,有效申购总股数尚未达到本次发行的拟发行股份数量66,037,735股,且有效认购对象家数不超过35家,经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决定以10.68元/股的价格对认购不足的部分进行追加认购。

3、追加认购情况

2024年10月17日,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共向169名投资者发送了《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相关附件,包括166名首轮认购时已发送过《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和3名表达了追加认购意向且符合特定条件的新增投资者。新增投资者名单具体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
1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吴晓琪
3陈学赓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的约定,经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律师的共同核查,在追加簿记期间1位投资者参与了本次追加认购,该投资者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基金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报价为有效报价。

序号询价对象名称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为有效申购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681,033.00

4、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经过首轮询价及追加申购,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10.68元/股,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为699,999,955.56元,对应的发行股数为65,543,067股。有效认购数量未超过本次拟发行66,037,735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拟

发行股票数量的70%,有效认购资金总额未超过70,000.00万元。最终获配投资者及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90,262189,999,998.166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938,202127,499,997.366
3方嘉琪9,363,29599,999,990.606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601,12370,499,993.646
5施渊峰2,340,82324,999,989.646
6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53,55822,999,999.446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59,92521,999,999.006
8陆金学2,059,92521,999,999.006
9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72,65919,999,998.126
10罗冠捷1,872,65919,999,998.126
11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1,872,65919,999,998.126
12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872,65919,999,998.126
13张宇1,872,65919,999,998.126
14林丽华1,872,65919,999,998.126
合计65,543,067699,999,955.56-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四、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65,543,067股,发行对象总数为14名。发行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1、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18号1栋1层103-045室(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格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2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BN899C1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17,790,262股
限售期6个月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11,938,202股
限售期6个月

3、方嘉琪

姓名方嘉琪
证件号码H032****
获配数量9,363,295股
限售期6个月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6,601,123股
限售期6个月

5、施渊峰

姓名施渊峰
身份证号3622011970****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
获配数量2,340,823股
限售期6个月

6、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9幢320室
法定代表人李毅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BGTXB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获配数量2,153,558股
限售期6个月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资本23,8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2,059,925股
限售期6个月

8、陆金学

姓名陆金学
身份证号5102121975****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获配数量2,059,925股
限售期6个月

9、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创意路199号B幢5楼-028(东区)
法定代表人黄洁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JUYEE8Y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1,872,659股
限售期6个月

10、罗冠捷

姓名罗冠捷
身份证号3624281982****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获配数量1,872,659股
限售期6个月

11、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名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明
注册资本60,06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5342F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1,872,659股
限售期6个月

12、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E1栋基金大厦A座506号
法定代表人唐泳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D7TEBR46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获配数量1,872,659股
限售期6个月

13、张宇

姓名张宇
身份证号110104199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获配数量1,872,659股
限售期6个月

14、林丽华

姓名林丽华
身份证号4405031968****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获配数量1,872,659股
限售期6个月

(二)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做出的承诺等文件,主承销商及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发行对象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未通过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发行对象备案事项核查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及/或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2、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认购,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3、罗冠捷、施渊峰、张宇、林丽华、陆金学、方嘉琪均为自然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4、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基金,已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

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均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或《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需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4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I类专业投资者
2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I类专业投资者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类专业投资者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I类专业投资者
5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I类专业投资者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类专业投资者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类专业投资者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8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类专业投资者
9罗冠捷普通投资者C4
10施渊峰普通投资者C4
11张宇普通投资者C5
12林丽华普通投资者C4
13陆金学普通投资者C4
14方嘉琪普通投资者C4

经核查,上述14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做出的承诺等文件,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对拟配售的发行对象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等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保荐代表人:王为丰、龚骏

项目组成员:石健、张泽华、王卉洁、尹望骞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联系电话:021-23153888传真:021-23153500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经办律师:全奋、陈竞蓬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联系电话:020-28261738传 真:020-28261666

(三)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陆士敏经办注册会计师:蒯薏苡、徐西蕊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楼18楼联系电话:021-63525500传 真:021-63525566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限售股数量(股)
1郑创发102,671,70025.70%流通股0
2郑靭24,912,8806.24%流通股/ 限售股18,684,660
3陈汉昭24,912,8806.24%流通股/ 限售股18,684,660
4郑侠23,490,0005.88%流通股0
5新余善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善思慧成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438,6562.86%流通股0
6方嘉琪10,285,0002.57%流通股0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391,5041.35%流通股0
8谢壮良4,172,2001.04%流通股0
9邓福权2,600,0000.65%流通股0
10梁咏梅1,753,0000.44%流通股0
合计211,627,82052.97%37,369,32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截至2024年9月30日股东持股情况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65,022,310股,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限售股数量(股)
1郑创发102,671,70022.08%流通股0
2郑靭24,912,8805.36%流通股/ 限售股18,684,660
3陈汉昭24,912,8805.36%流通股/18,684,66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限售股数量(股)
限售股
4郑侠23,490,0005.05%流通股0
5方嘉琪19,648,2954.23%流通股/ 限售股9,363,295
6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90,2623.83%限售股17,790,262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938,2022.57%限售股11,938,202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601,1231.42%限售股6,601,123
9罗冠捷2,886,8590.62%流通股/ 限售股1,872,659
10林丽华2,644,6590.57%流通股/ 限售股1,872,659
合计237,496,86051.07%86,807,520

二、本次发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65,543,06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37,948,0209.50103,491,08722.26
无限售条件股份361,531,22390.50361,531,22377.74
合计399,479,243100465,022,3101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增加,公司资本实力将进一步增强,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财务状况将得到优化与改善,财务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偿债能力和和抗风险能力。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打造“电池梯级利用-电池拆

解-电池回收-原料再造-材料再造”的新能源材料全生命周期循环体系,提升公司在退役锂电池综合回收利用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为未来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不会有实质影响,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公司仍将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保持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

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获得了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定价及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2号),符合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事项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已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要求。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光华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注册;本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向深交所申报有关发行过程的文件并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登记和深交所的股票上市核准。发行人尚需依法履行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相关披露义务。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定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

王为丰 龚骏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全 奋 陈竞蓬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

蒯薏苡

______________

徐西蕊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陆士敏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蒯薏苡 徐西蕊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陆士敏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5、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文件《关于同意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2号);

7、经深交所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汕头市大学路295号

电话:0754-88211322

传真:0754-88110058

三、查阅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