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大学路295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
(四)会议召集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汉昭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4 人,代表股份185,095,12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9.80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 人,代表股份123,514,3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8 人,代表股份61,580,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24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 人,代表股份12,355,80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17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8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6 人,代表股份12,177,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188%。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1.00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817,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498%;反对25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弃权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77,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92%;反对25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00%;弃权2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7%。
提案2.00 《202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806,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438%;反对2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 弃权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66,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02%;反对2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67%;弃权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1%。
提案3.00 《202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822,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528%;反对2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 弃权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83,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54%;反对2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67%;弃权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9%。
提案4.00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68,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37%;反对30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 弃权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29,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91%;反对30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4%;弃权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4%。
提案5.00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 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创发先生、郑靭先生、郑侠先生、陈汉昭先生、杨荣政先生、蔡 雯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1,969,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8703%;反对35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77%; 弃权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69,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03%;反对35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77%;弃权2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0%。
提案6.00 《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并提供担保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35,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057%;反对3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0%; 弃权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96,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96%;反对3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1%;弃权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提案7.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89,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348%;反对28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6%; 弃权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50,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59%;反对28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4%;弃权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8%。
提案8.00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801,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412%;反对25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 弃权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61,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06%;反对25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38%;弃权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7%。
提案9.0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724,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996%;反对33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 弃权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84,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74%;反对33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32%;弃权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刘杰律师、黎婷婷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