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煌钢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上午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富煌大厦公司8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杨俊斌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1人,代表股份153,035,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5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5,606,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7人,代表股份7,42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067%。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7人,代表股份7,42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7%。
2、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司慧律师、张亘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197,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25%;反对6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6%;弃权16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126%;反对6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1%;弃权16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312,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1%;反对6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1%;弃权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310,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64%;反对6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9%;
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317,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9%;反对6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1%;弃权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137%;反对6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21%;弃权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意见: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