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斯顿: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10  埃斯顿(002747)公司公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要求使用该部分资金。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将及时把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资金需求,逐笔归还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保理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汤文成 冯虎田 李翔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