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斯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5-17  埃斯顿(002747)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4年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英文名称Estun Automation Co., Ltd.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002747.SZ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86953.145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2002-02-26

上市日期

上市日期2015-03-20

股票上市地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吉印大道1888号(江宁开发区)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吉印大道1888号(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吴波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生产、开发、服务各类机电一体化产品、自动控制、运动控制、驱动装置、计算机应用软件、伺服液压控制及系统集成;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3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7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39.2857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8.00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499.9996万元,扣除券商保荐及承销费1,000.00万元(含税)后,负责保荐和承销的中信证券于2021年6月1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账户(账号为:632998339)人民币78,499.9996万元。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及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

外部费用513.7665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7,986.233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6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5599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2023年度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埃斯顿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监管机构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监管机构进行专业沟通;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埃斯顿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项目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2023年度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张 欢

年 月 日陈 泽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