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孙)公司、控股子(孙)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第四条 货币资金分工与授权的基本要求是:
(一)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二)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审核、复核人员分离。
(三)结算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和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收支核算制度。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设置以下岗位:
(一)出纳岗位,负责保管本单位的现金、结算票据、出纳私章、网银操作盘等,及时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
(二)资金复核岗位,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网银复核盘等,并对支付金额、收款单位等是否与审批相符进行复核。
(三)资金核算岗位,负责审核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出纳不得兼任资金复核、资金核算、会计档案保管等不相容岗位,也不得由同一人办理资金收付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要严格按照“先审批,后支付”的原则办理,严禁未经审批直接支付。具体审批权限由经营层另行发文确定,超过经营层权限的,还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现金管理控制第八条 出纳负责现金的日常管理。严禁其他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现金业务或直接接触现金,严禁擅自挪用、私自借出现金,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
第九条 办理付款业务应当优先使用银行转账。确需使用现金的,应当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出纳在完成现金支付后,要及时在支付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做好现金日记账的登记工作。第十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出纳应当每天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对于超过限额的现金于当日下班前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向财务总监报告,采取必要的妥善保管措施,于次日存入银行。第十一条 财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库存现金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每月终了的现金盘点表应当经各参与人签字确认,发现重大账实不符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以决定处理方法,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罚。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控制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 严禁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严禁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严禁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严禁出借或出租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
第十三条 非募集资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应当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由出纳提出申请,经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后办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应经董事会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自行办理。
财务部要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对无用、未使用的银行账户要及时做好清理、撤销工作。
第十四条 同一公司内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由出纳提出资金调拨申请,经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后办理。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五条 出纳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出纳应当于银行结算业务完成后序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严禁多笔汇总登记,严禁以收支差额登记。
第十六条 出纳负责结算票据的日常管理。出纳应当在备查薄中按编号顺序登记结算票据的取得、使用和结存等情况,并做好定期盘点工作。第十七条 实行网上交易的,公司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授权进行规范操作,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简化、变更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和网银U盾的管理,形成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严禁由同一人保管支付资金所需的全部印章和网银U盾。
第十九条 结算票据、银行预留印鉴和网银U盾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办理挂失和登报手续。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罚。
第二十条 每月终了,财务部应当指定出纳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由会计主管进行审核,确保银行存款账实相符。发现重大账实不符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以决定处理方法,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罚。
第五章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公司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其管理方法与银行存款一致,必须履行相应的授权审批和规定的支付程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付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银行预留印章、网银U盾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全部印章、全部网银U盾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结算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管理漏洞。
(五)随机检查库存现金余额,检查是否账实相符。
(六)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的,应当向财务部提出书面建议,以便于及时采取纠正和完善措施,确保公司货币资金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执行。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