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2-26  国光股份(00274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749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140号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899号

3、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及其持有的股份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人数381325
代表股份数(股)227,637,831192,212,89735,424,93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8.611641.04677.5649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鉴证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是否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票数比例(%)
1.01选举何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25,963,31399.264454,876,93297.0389
1.02选举何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25,963,31299.264454,876,93197.0389
1.03选举邹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25,962,31299.264054,875,93197.0372
1.04选举陈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25,962,31299.264054,875,93197.0372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是否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票数比例(%)
2.01选举花荣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25,963,31099.264454,876,92997.0389
2.02选举毕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25,962,81199.264254,876,43097.0381
2.03选举刘云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25,962,31099.264054,875,92997.0372

何颉先生、何鹏先生、邹涛先生、陈曦先生、花荣军先生、毕超女士、刘云平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是否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票数比例(%)
3.01选举卢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225,963,30899.264454,876,92797.0389
3.02选举秦春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225,966,60999.265854,880,22897.0448

卢浩先生、秦春花女士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刘刚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监事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未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蒋广辉、胡飚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