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津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

查股网  2024-01-04  龙津药业(002750)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7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0年6月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1月3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指导和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由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在新的委员到任之前,该委员应当继续履职。

第七条 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有助于审计委员会决策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时,召集人可通过电话、口头或其他通知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