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易尚1: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 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刘梦龙先生、彭康鑫先生、程士玉先生、招瑞远 先生、钟添华先生、王震强先生、陈焕洪先生: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展示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刘 梦龙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并拟对刘梦龙、彭康鑫、程士玉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易尚展示及控股股东刘梦龙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易尚展示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易尚展示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和利润,其中2018年至2022年上 半年虚增营业收入86,042,732.71元、78,560,265.89元、325,975,495.63元、 319,320,150.19元、70,332,882.1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7.65%、7.51%、
31.83%、39.73%、53.91%,相应虚增的营业成本分别为65,300,161.38元、 41,897,835.01元、235,084,576.99元、507,249,793.78元、68,722,800.90元, 虚增2018 年至2022 年上半年利润20,742,571.33 元、36,662,430.88 元、 90,890,918.64元、-187,929,643.59元、1,610,081.2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 金额绝对值的18.24%、45.77%、104.07%、-31.12%、1.08%。易尚展示披露的2018 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半年度虚 增收入已于2022年11月冲回。
(二)易尚展示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易尚展示控股股东、董事长刘梦龙安排下属通过向虚 构供应商付款转出公司资金等方式,用于偿还其个人对外欠款,发生资金占用。 2020年、2021年占用资金发生额分别为93,156,655.82元、9,200,000.00元,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分别为5.60%、0.53%。截至2020年底、2021年底,刘梦 龙占用易尚展示资金余额分别为84,414,398.86元、92,114,797.92元,分别占当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4.84%、7.76%。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易尚展示未按规定 及时披露,也未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截至2022 年6月底,有关占用资金已清偿完毕。
刘梦龙作为易尚展示的控股股东,授意、安排易尚展示相关人员虚构业务、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构成控股股东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业务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调整事项明 细表、资金登记台账、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易尚展示上述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且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梦龙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行为,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彭康鑫知悉并参与涉案财务造假、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 二人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是对易尚展示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副总监程士玉按照刘梦龙的授意,参与安排签 订部分无商业实质合同及相应资金转账事宜等,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 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易尚展示涉案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招瑞远招揽有关客户配合虚构业务,知悉相关合同实际 未执行,未能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时任董事钟添华作为人力资源总监,知悉并审批部分高管工资分为两部分发 放,对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高管薪酬金额仅包含公司账户发放部分 的情况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其本人亦收到体外银行账户发放的费用,签字保证 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王震强、 陈焕洪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具有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定义务,对 相关异常情况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相继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 告、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四人均是 易尚展示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刘梦龙作为易尚展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另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结合当事人如实供述、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 罚款;
二、对刘梦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30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700万元;
三、对彭康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程士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招瑞远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六、对钟添华、王震强、陈焕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刘梦龙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彭康鑫、程士玉的违法行为情 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还拟决定:对刘梦龙采取7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彭康鑫采取4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程士玉采取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 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 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 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针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持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响。 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公司处以罚款,将对公司财务方面有负面影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三、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内容与处罚,公司诚恳接受并将 深刻反思,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严格遵守
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 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