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易尚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4号)
收到日期:2026年4月3日
生效日期:2026年4月3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处罚主体
刘梦龙 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董事 长、总经理
彭康鑫 董监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程士玉 董监高 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副总监
招瑞远 董监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钟添华 董监高 时任董事、人力资源总监
王震强 董监高 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陈焕洪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二、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易尚展示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易尚展示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和利润,其中2018年至2022年上 半年虚增营业收入86,042,732.71 元、78,560,265.89 元、325,975,495.63 元、 319,320,150.19元、70,332,882.1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7.65%、7.51%、 31.83%、39.73%、53.91%,相应虚增的营业成本65,300,161.38元、41,897,835.01 元、235,084,576.99元、507,249,793.78元、68,722,800.90元,虚增2018年至2022 年上半年利润20,742,571.33元、36,662,430.88元、90,890,918.64元、-187,929,643.59 元、1,610,081.2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18.24%、45.77%、104.07%、 -31.12%、1.08%。易尚展示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半年度虚增收入已于2022年11月冲回。
二、易尚展示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易尚展示控股股东、董事长刘梦龙安排下属通过虚构 向供应商付款等方式转出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对外欠款,构成控股股东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2020年、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93,156,655.82元、9,200,0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0%、0.53%。 截至2020年底、2021年底,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84,414,398.86元、92,114,797.92 元,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84%、7.76%。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易尚展示未 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截至 2022年6月底,有关占用资金已清偿完毕。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业务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调整事项明 细表、资金登记台账、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易尚展示上述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且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违反了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二款,第八十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梦龙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行为,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彭康鑫知悉并参与部分涉案财务造假、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 行为,二人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是对易尚展示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副总监程士玉按照刘梦龙的授意,参与安排签 订部分无商业实质合同及相应资金转账事宜等,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 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易尚展示涉案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招瑞远招揽有关客户配合虚构业务,知悉相关合同实际 未执行,未能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时任董事钟添华作为人力资源总监,知悉并审批部分高管工资分为两部分发 放,对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高管薪酬金额仅包含公司账户发放部分 的情况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其本人亦收到体外银行账户发放的费用,签字保证 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王震强、 陈焕洪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具有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定义务,对 相关异常情况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相继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 告、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四人均是 易尚展示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刘梦龙作为易尚展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意、安排易尚展示 相关人员虚构业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彭康鑫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并非涉案违法行为的组织者或决策 者,知情和参与程度较低;第二,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其因病休养,无 法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第三,2022年1月以后,公司控制权和管理团队变更, 其被排除在实际管理之外,仅名义上担任财务总监;第四,类似案例中,存在财 务负责人未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情况;第五,和本案其他人员的责 任认定相比,对其违法事实认定的严重程度超过了其实际过错。综上,其不符合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的认定标准,请求将其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调整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减轻罚款金额并缩短市场禁入期限。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负有法定的保证责任。彭康鑫作为易尚 展示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依法负有对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 保证责任,该项责任系由法律法规规定,未参与决策、主导实施或具体执行,部 分情况未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等均非法定免责事由;第二,在案证据显示,彭 康鑫身为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部分涉案财务造假、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 仍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足以证明其未勤勉尽责,与 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第三,我局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其在涉案违法行为中的参与情况;第四,当事 人所提个案均与本案存在差异,无法简单类比。
结合当事人如实供述、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 罚款;
二、对刘梦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30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700万元;
三、对彭康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程士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招瑞远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六、对钟添华、王震强、陈焕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刘梦龙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彭康鑫、程士玉的违法行为情 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还决定:对刘梦龙采取7年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彭康鑫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程士玉采取3年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 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被处以高额罚款,将对公司现金流等财务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