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号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议案4、6、7)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768号浙农科创园3号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伟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8人,代表股份294,680,8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501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76,776,2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068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7,904,6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330%。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18,047,8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威杰律师、孙橙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634,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3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664,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4,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634,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3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634,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1,4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29%;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634,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3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634,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1,4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29%;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向下属控股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章祖鸣、胡大为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332,897股,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94,251,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3%;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823,1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3%;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威杰律师、孙橙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