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股份: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14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9月14日、2024年9月2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公司现将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9月23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189,9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此次回购股份最高成交价为7.2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1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373,697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
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