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9-30  浙农股份(002758)公司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6 年9 月24 日以现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6 年9 月29 日在 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768 号浙农科创园3 号楼8 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 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叶伟勇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 人,实际出席董 事8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曹勇奇先生因组织工作安排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股东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孙永刚先 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 届董事会换届完成之日止。孙永刚先生当选非独立董事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孙永刚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补选董事及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成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战略与ESG 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曹勇奇先生因组织工作安排不再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职务。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公司股东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孙永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同意补选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与ESG 委 员会成员,待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孙永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后生效, 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调整后,公司战略与ESG 委员会成员为叶伟勇、黄祖 辉、曾跃芳、孙永刚、王华刚,其中叶伟勇为战略与ESG 委员会召集人。

孙永刚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补选董事及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成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号)。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40 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6 年10 月19 日(星期一)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6-041 号)。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30 日

附件:

孙永刚,男,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 历,理学学士,中共党员。历任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安分局民警、办公室(指 挥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副主任科员、副科长、科长、副总队长、 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主任(管理五级职员),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党建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孙永刚先生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下属的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与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孙永刚先生未持 有公司股票,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所规定的 情形。经查询,孙永刚先生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