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1月17日15:00时在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2-12片区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2,660,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7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2,640,2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6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0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9%。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议案1.00《关于2023年度和2024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0,009,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8.00%;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2.00%;弃权0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常熟市新华化工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2、审议并通过议案2.00《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32,645,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8.00%;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2.00%;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议案3.00《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32,645,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8.00%;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2.00%;弃
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意见。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