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形股份: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凤形股份有限公司、杨剑、李结平、刘志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财务内部控制不规范
(1)成本核算管理不规范。公司子公司康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
富科技”)生产成本归集不完整,存在未按成本对象归集、跨期结转部分成本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2)存货管理不规范。公司子公司安徽省凤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形新材料”)的库存商品存在部分异地库存,其中2021年末库存商品的异地库存结存金额占期末存货的比例为20.12% ,占比较大,但公司存货盘点计划未对异地库存实施盘点,盘点计划不合理。同时,经抽查发现,凤形新材料因
出入库管理问题,部分存货存在盘亏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 号--资产管理》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3)资金管理不规范。公司子公司凤形新材料存在部分付款审批流程不规范的情形,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会计政策执行不规范。公司在将未到期且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时即终止确认该应收票据,相关票据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并未转移,尚未达到终止确认标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七条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不规范
公司在2021年开展商誉减值测试时,商誉所分摊的资产组与2019-2020年商誉减值测试中商誉所分摊的资产组构成发生变化,公司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前后会计期间资产组构成的变化,也未披露导致其变化的主要事实与依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规范
公司2021年9月非公开发行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宁国支行和
中国建设银行宁国支行,公司仅与保荐机构、上述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但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审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的规定。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
公司在2019年收购子公司康富科技、2021年非公开发行、2022年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中,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分别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
第十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条的规定。
5、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
公司存在部分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缺少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以及个别股
东大会缺少会议记录的情形, 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董事长杨剑、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结平、财务总监刘志祥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 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凤形股份有限公司、杨剑、李结平、刘志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强化内控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