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拉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3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本次会议如期举行。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深交所交易系统:2024年1月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
互联网投票系统:2024年1月8日9:15—15:00
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汕头市金平区鮀浦鮀济南路107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浩亮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90,694,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86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90,670,9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85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2,178,8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154,9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8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8%。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汤典勤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671,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反对2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60%;反对2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671,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反对2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60%;反对2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陈竞蓬律师、周昊臻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发拉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