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01  蓝黛科技(002765)公司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1月30日14:50召开,会议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30日(星期四)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公司办公楼506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俊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13,869,74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2.58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01,241,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6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2,628,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2,693,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邀请的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钟祥伟律师、李秉泽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了决议如下: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869,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693,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473,4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47%;反对39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8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97,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8780%;反对39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1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473,4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47%;反对39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8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97,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8780%;反对39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1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钟祥伟律师、李秉泽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